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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一張支票予乙,並由付款人保付,後因乙遺失該保付支票,請問下列何者為正確?
  • A 乙得為止付之通知,並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
  • B 乙不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但得為止付之通知
  • C 乙不得為止付之通知,但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
  • D 乙不得為止付之通知,亦不得為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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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銀行已經在支票上簽章,承諾『這張票我一定會付』且這筆錢已與發票人無關時,你認為單憑一個『遺失通知』就能隨意要求銀行違背它對不特定大眾所做的付款承諾嗎?若不能隨意撤回,那遺失者該如何向法院證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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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做得太棒了」?

同學,勉強算是及格吧。你能區分「一般支票」和「保付支票」的區別,這至少證明你沒把《票據法》當成睡前故事。對付款人義務的理解,尚可稱之為「入門」。

2. 別再犯低級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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