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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 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 B 未於期限內聲請公示催告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 C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就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 D 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得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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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法律針對票據喪失所設計的『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救濟制度,其適用的客體在法理上是否應具備一致性?若一張票據因『尚未記載完成』而不具備完整的票據效力,它是否仍能被視為《票據法》第 $18$ 條救濟程序中的『票據』,進而得以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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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救濟的關鍵點

  1. 程序時限:依票據法第 18 條,失票人辦理止付通知後,須在 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就會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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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法條依據
📝 票據喪失救濟程序
💡 票據喪失後透過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保全權利之法規程序。

🔗 票據喪失救濟三部曲

  1. 1 止付通知 — 向付款人申請暫停支付,5日內須補法院證明
  2. 2 公示催告 — 向法院聲請,公告通知其他主張權利之人
  3. 3 除權判決 — 宣告票據無效,聲請人可憑此行使票據權利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票據尚未到期,在除權判決前可依票據法第19條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
🧠 記憶技巧:五日證催告,保領新票據,空白無救濟。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要有簽名的空白票據即可聲請救濟,實則需為「完成之票據」方能主張票據法上之權利保全。
除權判決 空白授權票據 善意受讓 民事訴訟法公示催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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