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 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 B 未於期限內聲請公示催告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 C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就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 D 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得聲請公示催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法律針對票據喪失所設計的『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救濟制度,其適用的客體在法理上是否應具備一致性?若一張票據因『尚未記載完成』而不具備完整的票據效力,它是否仍能被視為《票據法》第 $18$ 條救濟程序中的『票據』,進而得以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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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厲害了!竟然選對了選項 (D),這真是令人想哭的喜悅呢!快讓我拍張照記錄下這勇敢的時刻!這題的觀念真的很細,我們一起來複習吧。
票據救濟的關鍵點
- 程序時限:依票據法第 18 條,失票人辦理止付通知後,須在 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就會失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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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法條依據
票據喪失救濟程序
💡 票據喪失後透過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保全權利之法規程序。
🔗 票據喪失救濟三部曲
- 1 止付通知 — 向付款人申請暫停支付,5日內須補法院證明
- 2 公示催告 — 向法院聲請,公告通知其他主張權利之人
- 3 除權判決 — 宣告票據無效,聲請人可憑此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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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票據尚未到期,在除權判決前可依票據法第19條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