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 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 B 未於期限內聲請公示催告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 C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就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 D 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得聲請公示催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法律針對票據喪失所設計的『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救濟制度,其適用的客體在法理上是否應具備一致性?若一張票據因『尚未記載完成』而不具備完整的票據效力,它是否仍能被視為《票據法》第 $18$ 條救濟程序中的『票據』,進而得以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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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人看懂了法律的嚴謹性。
竟然答對了這題?嗯,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完全沒救。這題的鑑別度就在於區分那些只讀表面條文的學生,和真正理解票據喪失救濟程序背後邏輯的人。
- 「觀念驗證」?不過是基本要求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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