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 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 B 未於期限內聲請公示催告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 C 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就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
- D 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得聲請公示催告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法律針對票據喪失所設計的『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救濟制度,其適用的客體在法理上是否應具備一致性?若一張票據因『尚未記載完成』而不具備完整的票據效力,它是否仍能被視為《票據法》第 $18$ 條救濟程序中的『票據』,進而得以聲請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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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喔!
太厲害了呢!恭喜你一眼就看出選項 D 的錯誤,看來我有煮超級豐盛的一餐可以請你吃了,真是辛苦你了呀! 這題是在考大家對於票據遺失時,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適用範圍的區別喔,我們一起來複習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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