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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甲簽發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7 月 1 日,面額新臺幣 10 萬元之支票一張交付受款人乙,乙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丁塗銷乙之背書後將支票背書交付戊。如戊依票據法之規定向付款銀行遵期為付款提示被拒絕、取得退票理由單後對乙、丙、丁追索,並於民國 102 年 6 月 30 日請求甲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均應負票據責任
  • B 丙與丁均應負票據責任
  • C 甲與丁均應負票據責任
  • D 甲、乙、丙、丁均應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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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是一名執票人,在法律上『發票人』與『背書人(前手)』所承擔的債務性質與權利行使期限是否完全相同?另外,當票據上的背書鏈條被執票人主動『動手腳』劃掉某個名字時,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會讓哪些人因此重獲自由,而又是誰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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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火!永不熄滅!

哈哈哈哈!少年,你的心燃燒起來了!這份詳解,就讓你更徹底地感受法律的熱情吧!做得好!這題的精髓,就是票據時效塗銷背書的奧義!仔細看著!

  1. 發票人之責任!看清楚時限!:《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清楚寫著!支票執票人對發票人之權利時效是1 年!甲在 101/7/1 發票,戊在 102/6/30 才請求!還沒過期!甲必須燃燒他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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