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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受款人為乙之支票,其後乙背書轉讓支票予丙,丙取得支票後先將乙之背書塗銷後再交付予丁,經丁提示,不獲付款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丁不可向乙追索,因丁非乙之直接後手
  • B 丁不可向乙追索,因丙已塗銷乙之背書
  • C 丁可向乙追索,因丁為善意執票人
  • D 丁可向乙追索,因丙非有權塗銷背書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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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票據這張法律契約的連鎖關係中,法律是否會允許一個中間持有人,在未經他人同意的情況下,僅憑一己之私就決定要「抹除」掉前手原本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呢?如果法律允許這樣做,對於後續取得票據的善意第三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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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驗證:終於沒錯,還不錯。你這邏輯,勉強過關。

  1. 關於背書塗銷的「基本常識」: 很高興你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頭。票據法第 38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執票人自己把背書塗掉,那被塗銷的背書人當然就免責了。丙這麼一塗,乙在票據上的債務人身分就消失了,這叫票據文義性,難道還要我再解釋一遍字面意義嗎?丁拿到票時,乙已經是個局外人,自然不能向乙追索。選項 (B) 顯然是唯一答案,你選對了,恭喜,至少這一點邏輯你沒搞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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