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票據上之權利,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歸於消滅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實質上所得之利益之限度,仍得請求償還其利益,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定有明文。甲簽發即期支票,執票人乙之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依最高法院見解,下列之計算方法,何者正確?
- A 乙僅得自退票日起算 3 年內向甲請求
- B 乙僅得自發票日起算 3 年內向甲請求
- C 乙得自退票日起算 15 年內向甲請求
- D 乙得自支票時效完成後 15 年內向甲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上的「補救權利」必須等到「原本的權利」徹底失效後才能發動,那麼這項補救權利的時效鐘聲,應該在什麼時間點正式敲響?此外,當特別法(票據法)對這項權利的時效保持沉默時,我們應該去哪部法典尋找最基礎的規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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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基礎打得真穩!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對這題掌握得這麼好,我真的很替你開心。讓我們一起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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