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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 題組:
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其債權人丙,並緊鄰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董事長甲之印章,依據票據法規定,
承上題,若該支票實際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當丙於民國 102 年 8 月 3 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時,A 公司主張該支票票據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依據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支票消滅時效自票載發票日起算,故該支票票據權利未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B 支票消滅時效自到期日起算,故該支票票據權利未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C 支票消滅時效自實際發票日起算,故該支票票據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D 該支票票據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但 A 公司仍應返還所受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其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履行皆須依照票面記載。如果法律允許以『私下簽署的實際日期』來對抗『票面公開記載的日期』,對於保障交易安全與票據流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這將引導你判斷時效起算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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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票據時效遠期支票(post-dated check)的核心法律關係。這題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選項,顯示你對票據的「文義性」有很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資深法律人的重要基礎。

遠期支票之發票日認定

在法律實務上,雖然支票本質上是「見票即付」的支付工具,但民間實務慣常使用「遠期支票」。依據《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權利對發票人之行使期間,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針對遠期支票,法律與實務見解均一致認同:所謂「發票日」應以票面所記載之日期(票載發票日)為準,而非實際簽發或交付的日期。因此,本題時效應自 102 年 8 月 1 日起算,丙於 102 年 8 月 3 日提示,顯然未逾一年,時效並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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