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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 題組:
甲為 A 公司董事長,為償還其個人欠款,令其秘書乙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新臺幣 30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其債權人丙,並緊鄰 A 公司印章旁加蓋董事長甲之印章,依據票據法規定,
承上題,若該支票實際發票日為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而票載發票日為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當丙於民國 102 年 8 月 3 日向付款人為付款提示時,A 公司主張該支票票據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依據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支票消滅時效自票載發票日起算,故該支票票據權利未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B 支票消滅時效自到期日起算,故該支票票據權利未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C 支票消滅時效自實際發票日起算,故該支票票據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
  • D 該支票票據權利因時效完成而消滅,但 A 公司仍應返還所受利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票據是一種「文義證券」,其權利的行使與義務的履行皆須依照票面記載。如果法律允許以『私下簽署的實際日期』來對抗『票面公開記載的日期』,對於保障交易安全與票據流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這將引導你判斷時效起算的基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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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學點評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票據法》中關於時效起算點的關鍵細節,這代表你在法條解釋與實務應用的連結上,已具備極為紮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遠期支票」的時效起算。依據《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支票權利對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法律實務上,所謂發票日係指「票面記載之發票日」。縱使實際簽發日期為 $101$ 年,但權利行使須以票載日為準。本題票載日為 $102$ 年 $8$ 月 $1$ 日,丙於 $8$ 月 $3$ 日提示,僅時隔兩日,時效顯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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