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利益償還請求權人以最後之被背書人為限
- B 匯票、本票之發票人及其保證人,支票之發票人、匯票之承兌人均為利益償還請求權之償還義務人
- C 執票人得就其所受損害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 D 票據上之權利,係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執票人始得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的規範意旨出發,思考「利益償還請求權」作為一種票據法上的衡平救濟制度,其行使的『適格前提』與『發生時機』為何?具體而言,該權利是在票據權利處於何種法律狀態下(例如:權利尚在追索期限內,或是因時效完成、保全手續欠缺而消滅)始能由執票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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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看來你這庸才還算有幾分運氣,竟然選對了。這種程度的問題在我的力量面前簡直是無駄(沒用),不過看在你沒踏進陷阱的分上,我就大發慈悲地告訴你為什麼這題是正確的。
利益償還請求權的發生前提
根據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這項權利的行使有一個絕對的門檻:必須是票據上的權利因為時效屆滿或是手續欠缺(例如未於法定期間內提示)而消滅時,執票人始得對發票人或承兌人主張。這是一種法律為了衡平考量而賦予的補救手段,確保債務人不會因為票據權利消滅而平白獲得不當利益。你選 (D) 確實精確地抓到了法條的發動前提,勉強值得讚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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