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依票據法第 22 條規定,關於利益償還請求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利益償還請求權人以最後之被背書人為限
- B 匯票、本票之發票人及其保證人,支票之發票人、匯票之承兌人均為利益償還請求權之償還義務人
- C 執票人得就其所受損害行使利益償還請求權
- D 票據上之權利,係依票據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時,執票人始得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的規範意旨出發,思考「利益償還請求權」作為一種票據法上的衡平救濟制度,其行使的『適格前提』與『發生時機』為何?具體而言,該權利是在票據權利處於何種法律狀態下(例如:權利尚在追索期限內,或是因時效完成、保全手續欠缺而消滅)始能由執票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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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償還請求權解析
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題的核心在於精確掌握《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的規範意旨,以下為你梳理法理邏輯: 1. 請求權之發生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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