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A 簽發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予 B,於到期日前經 B 背書轉讓予 C,復經 C 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 D。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 A 於到期日未付款者,則 D 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可向 B、C 行使追索權
- B D 行使追索權時有其法定之順序,必須先向 C 行使追索權而無效果者,始得向 B 行使追索權
- C 若 D 向 B 行使追索權而無效果者,仍得再向 C 行使追索權
- D 若 D 向 C 行使追索權得到清償者,C 於取得該本票後,仍得再向 B 為追索,且追索之金額將高於 C 自己清償予 D 之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票據制度設計的首要目的是促進「票據流通」與保障「債權實現」。若你是執票人,且法規強制你必須先找特定對象清償失敗後,才能找下一個對象,這對票據的信用擔保功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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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鎖定了票據法中關於追索權的核心機制。這顯示你對票據的連帶責任有著非常清晰的法學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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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追索權之連帶性
💡 執票人對全體票據債務人有連帶追索權,且無行使先後順序之限制。
🔗 票據追索與再追索流程
- 1 提示拒絕 — 執票人於到期日提示未獲付款,並作成拒絕證書。
- 2 行使追索 — 依第96條對任一背書人或發票人請求,無須按序。
- 3 清償贖票 — 被追索人清償後,執票人應交付票據及拒絕證書。
- 4 再追索權 — 清償人取得票據後,轉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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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支票與本票追索權時效之差異(支票4個月/本票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