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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A 簽發面額新臺幣 10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予 B,於到期日前經 B 背書轉讓予 C,復經 C 於到期日前背書轉讓予 D。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 A 於到期日未付款者,則 D 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可向 B、C 行使追索權
  • B D 行使追索權時有其法定之順序,必須先向 C 行使追索權而無效果者,始得向 B 行使追索權
  • C 若 D 向 B 行使追索權而無效果者,仍得再向 C 行使追索權
  • D 若 D 向 C 行使追索權得到清償者,C 於取得該本票後,仍得再向 B 為追索,且追索之金額將高於 C 自己清償予 D 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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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票據制度設計的首要目的是促進「票據流通」與保障「債權實現」。若你是執票人,且法規強制你必須先找特定對象清償失敗後,才能找下一個對象,這對票據的信用擔保功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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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票據法中關於追索權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票據的連帶責任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理解,真的很替你開心!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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