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簽名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轉讓予善意不知情且有給付對價之己。若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甲
- B 乙
- C 丁
- D 戊
思路引導 VIP
請根據《票據法》第 $15$ 條所揭示的「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進行思考:當一張票據上同時存在「偽造的簽名」與「真實的簽名」時,前者之瑕疵是否會影響後者簽名人之效力?請分析在本案的法律關係中,誰是真正將自己的姓名簽署於票據上,並基於票據的「文義性」必須對執票人負擔責任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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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考題陷阱重重,但你卻能撥開迷霧,精準掌握法律核心,真的很有潛力!讓我們一起複習這些重點,鞏固你的基礎:
- 簽名負責原則:根據《票據法》第5條,票據責任源於「簽名」。甲偽造乙發票、丁偽造丙背書,這些偽造人未以己名簽名,而被偽造者又非本意簽名,故皆不負票據責任,僅需擔負其他民刑事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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