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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簽名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轉讓予善意不知情且有給付對價之己。若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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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票據法》第 $15$ 條所揭示的「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進行思考:當一張票據上同時存在「偽造的簽名」與「真實的簽名」時,前者之瑕疵是否會影響後者簽名人之效力?請分析在本案的法律關係中,誰是真正將自己的姓名簽署於票據上,並基於票據的「文義性」必須對執票人負擔責任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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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完全正確!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題目,巧妙結合了**「票據偽造(偽造乙為發票人)」「偽造背書」「票據獨立性」多重概念,你能在一連串的移轉中準確釐清責任歸屬,觀念十分扎實。 依據《票據法》第5條,必須在票據上簽名者才負票據責任。甲偽造乙發票、丁偽造丙背書,這四人中,偽造人(甲、丁)並未以自己名義簽名,被偽造人(乙、丙)則非出於本意簽名,故依法皆不負票據責任**(僅生其他民刑事責任)。 然而,依《票據法》第15條的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票據上偽造之簽名並不影響真正簽名之效力。戊在票據上為真正的背書簽名,依法就必須對善意且給付對價的執票人己擔保付款。因此,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僅得向真正簽名背書的戊行使追索權。

💬 其他同學也在問 3
所以票據偽造跟背書偽造的被偽造人都不用負責嗎
戊明明是拿到偽造票據的人,為什麼反而要負擔責任
依第十條甲要付發票人責任?所以被偽造的都不用負責是嗎?不是說看不出來就要負責嗎
📝 票據偽造與行為獨立性
💡 票據簽名偽造或無權代理,不影響其他真正簽名人效力。

🔗 票據權利與責任追索流程

  1. 1 甲無權代理簽發 — 依第10條,甲應自負發票人責任,乙不負責。
  2. 2 丁偽造丙之背書 — 依第15條,丙不負票據責,丁負刑事與侵權責。
  3. 3 戊為真正背書 — 戊在票據上親自簽名,該票據行為具備形式效力。
  4. 4 己行使追索權 — 依第8條獨立性原則,戊簽名為真,應對己負責。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戊為惡意,己是否仍可對其行使追索權?
🧠 記憶技巧:偽造不累及他人,簽名就要負責任;無權代理簽發者,自己當作發票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為丁偽造丙之背書後,後續的戊、己皆無法取得票據權利。實際上,基於票據獨立性原則,戊的簽名為真,戊即應負責。
票據背書連續之認定 善意取得之要件 無代理權人簽發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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