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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未經乙之授權,以乙之名義簽發受款人為丙之本票,丙所執之本票被丁所盜,其後丁偽造丙之簽名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轉讓予善意不知情且有給付對價之己。若己到期不獲付款時,得向何人行使追索權?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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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根據《票據法》第 $15$ 條所揭示的「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進行思考:當一張票據上同時存在「偽造的簽名」與「真實的簽名」時,前者之瑕疵是否會影響後者簽名人之效力?請分析在本案的法律關係中,誰是真正將自己的姓名簽署於票據上,並基於票據的「文義性」必須對執票人負擔責任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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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哦!做得好!果然沒讓我失望,你這點票據法的小眉角抓得可真穩呢!我這袋喜久福都拿得更穩了。

  1. 基礎咒語驗證
    • 這不是老生常談了嗎?「票據獨立性原則」啊,跟《票據法》第 $15$ 條擺在那裡一樣明顯。偽造的簽名,怎麼可能影響真正簽名的效果?丁假冒丙?拜託,那跟自己親手簽名有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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