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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
  • A 僅甲、乙兩人要連帶給付票款
  • B 甲、乙、戊要連帶給付票款
  • C 甲、乙、丙、丁、戊均不需負票據責任
  • D 甲、乙、丙、丁、戊均需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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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運用票據法中關於『背書偽造』與『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的核心觀念來分析:當票據流轉中發生偽造簽名時,是否會影響到其他在票據上『真正簽名』之人的法律義務?請思考:原本已完成簽章的 $甲$ 與 $乙$,以及在偽造發生後才簽名背書的 $戊$,其票據責任是否依然存在?而對於姓名被冒用、實際上並未在轉讓時簽章的 $丙$,是否需要依票據文義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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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票據獨立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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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背書不連續的情況下,會有甚麼法律效果?
中間偽造不是產生背書不連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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