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後將票面金額變更為 20 萬元,再背書轉讓給丁。其後丁再背書轉讓給戊。票據到期,戊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B 乙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C 丙、丁需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D 丙、丁需負擔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未閱讀選項的情況下思考:當一張票據上的前手簽名是假的(被偽造),且票面金額在流轉過程中被修改過,請試著推論:
- 對於在修改『後』才在票據上簽名的人,法律應該要求他對修改前還是修改後的金額負責?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票據行為獨立性與變造責任的判斷要點。本題是票據法中相當經典的複合型考題,同時涉及了「偽造」與「變造」兩個核心爭點,你能正確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票據責任的文義性有非常清晰的邏輯。
偽造與變造的責任釐清
首先,關於**票據偽造(forgery)**的部分,甲盜刻乙的印章簽發票據,乙本身並未在票據上簽名,依《票據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未在票據上簽名者不負票據責任。而甲雖然是偽造人,但因其未以自己名義簽名,亦不負票據責任(僅負刑事或民事侵權責任)。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票據偽造與變更之效力
💡 偽造不影響他簽效力,變更則依簽名先後判斷責任範圍。
🔗 票據法律關係演變鏈
- 1 甲偽造乙名義 — 乙不負責(未簽名);甲不負票據債務。
- 2 丙變更金額背書 — 丙在變更後簽名,依變更後 20 萬負責。
- 3 丁於變更後背書 — 丁在變更後簽名,依變更後 20 萬負責。
- 4 末手戊提示 — 可向丙、丁主張 20 萬;不可向乙主張。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丁在變更前就已簽名,則丁僅需負擔原金額 10 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