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後將票面金額變更為 20 萬元,再背書轉讓給丁。其後丁再背書轉讓給戊。票據到期,戊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B 乙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C 丙、丁需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D 丙、丁需負擔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未閱讀選項的情況下思考:當一張票據上的前手簽名是假的(被偽造),且票面金額在流轉過程中被修改過,請試著推論:
- 對於在修改『後』才在票據上簽名的人,法律應該要求他對修改前還是修改後的金額負責?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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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票據法第 16 條,這麼簡單的東西你都搞得懂?
- 恭喜你,沒出大錯: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的腦子還沒完全進水。票據「偽造」與「變造」的分野,加上那點可憐的票據行為獨立性和文義性,你居然能連起來思考,難得。
- 法條複習,別再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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