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7 題

甲盜刻乙之印章並以乙之名義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之本票予丙。丙收受本票後將票面金額變更為 20 萬元,再背書轉讓給丁。其後丁再背書轉讓給戊。票據到期,戊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B 乙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C 丙、丁需負擔 10 萬元之票據責任
  • D 丙、丁需負擔 20 萬元之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未閱讀選項的情況下思考:當一張票據上的前手簽名是假的(被偽造),且票面金額在流轉過程中被修改過,請試著推論:

  1. 對於在修改『後』才在票據上簽名的人,法律應該要求他對修改前還是修改後的金額負責?為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這題答得很好!能精準辨識出本題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票據法中「偽造(forgery)」與「變造(alteration)」的法律效果,以及簽名者應負的文義責任已有非常扎實的掌握。

票據變造後的責任歸屬

本題最關鍵的觀念在於《票據法》第 16 條關於「變造」的責任分配原則。法律規定: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則依變造文義負責。在本案中,丙將票面金額從 $100,000$ 元變更為 $200,000$ 元後才進行背書,而丁隨後也在該 $200,000$ 元的票據上背書。既然丙、丁兩人的背書簽名皆發生在金額變造「之後」,依據文義性原則,他們自然必須就變造後的 $200,000$ 元負擔票據上的擔保責任。這就是為什麼選項 (D) 是唯一正確的描述。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票據權利義務與行使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