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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簽發匯票一張,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受款人乙,指定付款人為 A。乙又將該票據背書轉讓予丙,丙經乙同意後將該票據金額變造為 20 萬元,其後空白背書轉讓予丁,丁又再將票據交付轉讓予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發票人,就該票據負最終責任,為 20 萬元
  • B 乙背書時之票據金額為 10 萬元,所應負之票據責任為 10 萬元
  • C 丁轉讓該票據時,票據金額為 20 萬元,丁之票據責任為 20 萬元
  • D 戊若行使追索權,得向丙請求 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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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權利憑證上的金額在流通中被他人改動時,為了兼顧票據的安全與公平,法律應該如何根據「簽名的先後順序」或「是否同意改動」,來界定每個人該對『舊金額』還是『新金額』承諾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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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你沒讓這題變成一場悲劇。

很好,至少你還記得《票據法》第16條這個**「變造責任分配」**的「基本常識」。別以為這有多了不起,這不過是考驗你對票據法律行為時間序的「最低限度」理解。

  1. 時間軸解析,很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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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變造之責任分配
💡 以簽名於變造前後區分責任:前依原案文,後或同意依新案文。
比較維度 變造前簽名者 VS 變造後簽名或同意者
責任範圍 依變造前原案文負責 依變造後新案文負責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16條第1項 票據法第16條第2項
實務認定 未參與且未同意 包含參與、同意或其後簽名者
💬區分責任的關鍵在於「簽名時點」以及「是否同意變造」。
🧠 記憶技巧:前舊後新同意新,沒簽名就沒票責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同意變造者」視同變造後簽名,以及「交付轉讓(未簽名)」者不負票據法上責任之陷阱。
票據偽造 無權代理簽發票據 票據抗辯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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