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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本票、匯票或支票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票為信用證券與支付證券,匯票與支票僅為支付證券
  • B 本票限於見票即付,匯票與支票可以簽發遠期匯票或支票
  • C 本票原則上為自付證券,支票與匯票為他付證券
  • D 本票未記載發票日則票據無效,匯票與支票未記載發票日則視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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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這兩種法律情境:第一種是發票人直接簽署「我保證會親自付錢給你」;第二種是發票人對著第三人(例如銀行)發出指令「請你幫我把這筆錢付給持票人」。這兩種不同的「付款路徑」,在法律分類上應該如何區別發票人與付款人的角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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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這代表你對票據的基本構造與法律性質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三種票據的核心定義,是學習票據法不可或缺的基石。

自付證券與他付證券的本質區別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發票人是「自己付錢」還是「請人付錢」。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發票人承諾由「自己」無條件支付金額,屬於自付證券;而匯票(Bill of Exchange)與支票(Check)則是發票人委託「他人」(匯票為付款人;支票則為票據法第 4 條所稱之金融業者)支付,故稱為他付證券。這是票據分類最根本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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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種類與性質
💡 區分本票、匯票與支票之付款主體與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比較維度 本票 VS 匯票與支票
付款主體 發票人自己付款(自付) 委託他人付款(他付)
信用功能 具備信用與支付功能 支票原則上僅具支付
發票日缺漏 票據無效 票據無效
到期日缺漏 視為見票即付 匯票視為見票即付
💬本票與匯票/支票最大的區別在於付款人是自己還是委託他人。
🧠 記憶技巧:本自匯支他,三票都要發票日,沒寫到期見票付。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發票日」與「到期日」。所有票據沒寫發票日皆無效,只有本票匯票沒寫到期日才視為見票即付。
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遠期支票之效力 票據之信用證券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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