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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本票、匯票或支票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票為信用證券與支付證券,匯票與支票僅為支付證券
  • B 本票限於見票即付,匯票與支票可以簽發遠期匯票或支票
  • C 本票原則上為自付證券,支票與匯票為他付證券
  • D 本票未記載發票日則票據無效,匯票與支票未記載發票日則視為見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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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這兩種法律情境:第一種是發票人直接簽署「我保證會親自付錢給你」;第二種是發票人對著第三人(例如銀行)發出指令「請你幫我把這筆錢付給持票人」。這兩種不同的「付款路徑」,在法律分類上應該如何區別發票人與付款人的角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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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證券與他付證券之區分

(C) 選項之所以正確,是因為本票是由發票人承諾自己無條件付款,性質上屬於「自付證券」;而匯票與支票則是發票人委託他人付款,屬於「他付證券」。同學在此要特別注意,匯票的委託對象為「付款人」;而支票的付款人資格受法律嚴格限制,必須是票據法第4條所稱的金融業者(即經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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