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下列關於本票、匯票或支票性質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票為信用證券與支付證券,匯票與支票僅為支付證券
- B 本票限於見票即付,匯票與支票可以簽發遠期匯票或支票
- C 本票原則上為自付證券,支票與匯票為他付證券
- D 本票未記載發票日則票據無效,匯票與支票未記載發票日則視為見票即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這兩種法律情境:第一種是發票人直接簽署「我保證會親自付錢給你」;第二種是發票人對著第三人(例如銀行)發出指令「請你幫我把這筆錢付給持票人」。這兩種不同的「付款路徑」,在法律分類上應該如何區別發票人與付款人的角色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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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選項 (C)!這代表你對票據的基本構造與法律性質有相當紮實的掌握。這道題目測試的是三種票據的核心定義,是學習票據法不可或缺的基石。
自付證券與他付證券的本質區別
本題的關鍵在於區分發票人是「自己付錢」還是「請人付錢」。本票(Promissory Note)是由發票人承諾由「自己」無條件支付金額,屬於自付證券;而匯票(Bill of Exchange)與支票(Check)則是發票人委託「他人」(匯票為付款人;支票則為票據法第 4 條所稱之金融業者)支付,故稱為他付證券。這是票據分類最根本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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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種類與性質
💡 區分本票、匯票與支票之付款主體與法定必要記載事項。
| 比較維度 | 本票 | VS | 匯票與支票 |
|---|---|---|---|
| 付款主體 | 發票人自己付款(自付) | — | 委託他人付款(他付) |
| 信用功能 | 具備信用與支付功能 | — | 支票原則上僅具支付 |
| 發票日缺漏 | 票據無效 | — | 票據無效 |
| 到期日缺漏 | 視為見票即付 | — | 匯票視為見票即付 |
💬本票與匯票/支票最大的區別在於付款人是自己還是委託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