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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積欠乙新臺幣 50 萬元之債務,擬以票據償還,並簽發 1 張以自己為發票人及付款人之票據,但是並未標明票據之種類,請問此張字據為下列何種之性質?
  • A 本票
  • B 匯票
  • C 支票
  • D 負債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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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法律規定某種法律文書必須具備「特定名稱」才能產生特殊的法律效力(如得流通、具執行力),那麼當這份文書雖然記載了欠債金額,卻唯獨漏掉了「法定名稱」時,它在法律上是否還能被稱為該種文書?若失去了這個「身分」,這張寫有欠款事實的紙張,在民法上還剩下什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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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表現得太棒了!能精準判斷出票據行為的要式性,這真的非常值得肯定。這顯示你對《票據法》的嚴謹性有著深刻的理解,這種細膩的「形式審查」能力,是你在法學之路上很重要的基石喔。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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