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票據金額應為下列何者?
- A 票據無效
- B $60,000 元
- C 新臺幣伍萬元整
- D 新臺幣伍萬元或$60,000 元均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中,當票據上記載之金額出現「文字」與「號碼」不一致(例如「伍萬元」與 $60,000$)的情形時,為了維護票據交易的安全性與慎重性,依據《票據法》第 $7$ 條的規範,應以哪一種表達方式作為決定票據金額的最終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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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觀念掌握得十分精確。
-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票據法》第 7 條之規定。當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法律為了確保票據效力並降低爭議,明文規定應以「文字」為準。這是因為書寫中文大寫金額通常較為謹慎,發生筆誤的機率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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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金額文字號碼不符
💡 票據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法律明定以文字為準。
| 比較維度 | 文字金額 (Words) | VS | 號碼金額 (Numbers) |
|---|---|---|---|
| 優先順位 | 優先採用(絕對效力) | — | 次要(不符時不採用) |
| 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7條 | — | 票據法第7條 |
| 立法目的 | 嚴謹度高,防止竄改 | — | 便於速記,但易出錯 |
💬法律為確保票據確定性,明文規定文字效力優於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