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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票據金額應為下列何者?
  • A 票據無效
  • B $60,000 元
  • C 新臺幣伍萬元整
  • D 新臺幣伍萬元或$60,000 元均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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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實務中,當票據上記載之金額出現「文字」與「號碼」不一致(例如「伍萬元」與 $60,000$)的情形時,為了維護票據交易的安全性與慎重性,依據《票據法》第 $7$ 條的規範,應以哪一種表達方式作為決定票據金額的最終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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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學觀念掌握得十分精確。

  1. 觀念驗證: 本題考點在於《票據法》第 7 條之規定。當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號碼不符時,法律為了確保票據效力並降低爭議,明文規定應以「文字」為準。這是因為書寫中文大寫金額通常較為謹慎,發生筆誤的機率相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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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票據金額文字號碼不符
💡 票據金額文字與號碼不符時,法律明定以文字為準。
比較維度 文字金額 (Words) VS 號碼金額 (Numbers)
優先順位 優先採用(絕對效力) 次要(不符時不採用)
法律依據 票據法第7條 票據法第7條
立法目的 嚴謹度高,防止竄改 便於速記,但易出錯
💬法律為確保票據確定性,明文規定文字效力優於號碼。
🧠 記憶技巧:字優於數;文字不符,小額優先。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金額不一致會導致票據無效,或是直覺認為數字較為精確而選數字。
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票據金額更改之效力 變造票據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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