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5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向乙購貨,帳單記載:「應付貨款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NT$55,680)」,甲即簽發以 A 銀行為付款人之支票予乙,記載金額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但號碼則書寫為 NT$55,860。銀行應付予乙之金額是多少?
- A 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五千八百六十元
- B 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
- C 如不能探求當事人之真意時,應以票據上之文字為準,故為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
- D 以最低額為準,故為 NT\$5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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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在簽署一份極為重要的法律文書。當隨手可寫且容易改動的「阿拉伯數字」,與需要一筆一劃、慎重填寫的「大寫文字」發生衝突時,法律為了確保發票人是經過深思熟慮才下筆的,通常會賦予哪一種表達方式較高的權威性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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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精準辨析了法律優先適用的原則。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票據行為之文義性。根據《票據法》第 7 條規定:「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數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雖然《民法》第 4 條與第 5 條有關於「最低額」的規定,但《票據法》屬於特別法,在處理支票金額爭議時,應優先適用「文字優於數碼」之原則。因此,縱使帳單金額與數碼相同,仍應以票據上書寫的文字「新臺幣五萬八千五百六十元」為準。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陷阱在於誘使考生去思考當事人的「真意」或誤用民法「最低額」原則。能正確選出 (B),說明你對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票據文義性有極高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