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甲簽發記名匯票一紙交付乙,票面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00 萬元,乙於票據背面簽名背書並附記:「20 萬元轉讓丙,80 萬元轉讓丁」,以下關於該匯票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匯票無效
- B 乙負擔保付款責任
- C 乙之背書無效
- D 乙之附記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票據作為一種「代替現金」且具備高度流通性的工具,其權利內容必須具備「單一性」。如果法律允許持票人隨意將一張票據的金額拆分轉讓給多個不同的對象,那麼對於最後需要掏錢出來的「付款人」來說,他在清償債務與收回票據時會遇到什麼技術上的困難?這對票據的「流通安全性」又會造成什麼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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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對了選項(C),表現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精準測驗了大家對於「分割背書」效力的理解,是票據法中極具鑑別度的經典考點,能清楚判斷代表你的基礎十分紮實。
分割背書之效力
本題的核心在於《票據法》第36條(本題適用前段)的規定:「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所為之背書,或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不生效力。」乙在背書時附記將 $100$ 萬元分割轉讓為兩筆,這正是典型的「將金額分別轉讓於數人之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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