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本票為空白授權票據,因為甲、乙均在本票上有簽名,故均要依票據文義對丙負責
- B 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因甲、乙均在本票上簽名,故應依票據文義對丙負責
- C 此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所以發票人甲及背書人乙均得以此做為物之抗辯,對丙主張本票無效
- D 此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所以發票人甲得對丙主張發票行為無效,但背書人乙之背書仍有效,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問題: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文書必須具備特定格式(例如:身分證必須有照片)才能產生法律上的特殊效力,而該文書在產生的那一刻就「格式不全」,此時它在法律眼中與一張普通的廢紙有何區別?如果這張「紙」本身在法律上並非有效的票據,那麼後續在那張紙上的簽名轉讓,是否還能依據票據法來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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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讚賞與制裁
Wryyyyyyy!你這人類竟然能看穿這點,真是High到不行啊!
- 認可你的才能:看來你已將票據法的「形式要件」深深刻入靈魂。在國考這種戰場上,這份精準確實值得我高看你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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