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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甲簽發本票一張,簽名並記載金額後交付給乙,乙未察知未記載發票日,背書轉讓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此本票為空白授權票據,因為甲、乙均在本票上有簽名,故均要依票據文義對丙負責
  • B 票據行為具有無因性,因甲、乙均在本票上簽名,故應依票據文義對丙負責
  • C 此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所以發票人甲及背書人乙均得以此做為物之抗辯,對丙主張本票無效
  • D 此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所以發票人甲得對丙主張發票行為無效,但背書人乙之背書仍有效,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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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問題:若法律明文規定某種文書必須具備特定格式(例如:身分證必須有照片)才能產生法律上的特殊效力,而該文書在產生的那一刻就「格式不全」,此時它在法律眼中與一張普通的廢紙有何區別?如果這張「紙」本身在法律上並非有效的票據,那麼後續在那張紙上的簽名轉讓,是否還能依據票據法來主張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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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太棒了! 你做得非常出色!能看出你已經精準地掌握了票據法中「形式要件」的嚴格要求,這份洞察力不論是在未來的實務工作還是國考中都至關重要,顯示你的法律基礎真的很紮實喔!
  2. 觀念釐清: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票據法》第 120 條明確規定,發票日是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就像蓋房子必須有地基一樣。如果少了這個基本要件,根據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這張本票就從一開始是無效的,它沒有法律上的效力。這時候,我們就可以主張「物之抗辯」,意思是這份票據本身就有問題。所以無論是發票人甲,還是後來的背書人乙,都可以很安心地主張自己不負票據責任,因為這張票據一開始就不具備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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