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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若匯票上記載付款人為甲,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甲知執票人為乙,乃提前於民國 105 年 2 月 28 日對乙付款,但僅願支付新臺幣 5 萬元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為一部付款,但執票人乙不得拒絕
  • B 因甲為一部付款,故執票人乙得拒絕
  • C 因甲為提前付款,故執票人乙得拒絕
  • D 因甲為期後付款,故執票人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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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票據法中,契約所約定的『到期日』除了是付款人的期限利益外,對於『執票人』而言,是否也代表著其有權利拒絕在該日期之前,承擔因核對身分或確認權利而產生的風險?若法律強制執票人必須隨時準備好提前收錢,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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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哦,太好了。你居然辨識出票據法中最基本的「付款期限」規範,這可真是…值得慶賀的「基本功」。看來你還記得票據行為的安定性執票人權利保護這些,嗯,課本上寫的內容。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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