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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若匯票上記載付款人為甲,票載金額為新臺幣 10 萬元整、到期日為民國 105 年 3 月 1 日。甲知執票人為乙,乃提前於民國 105 年 2 月 28 日對乙付款,但僅願支付新臺幣 5 萬元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雖為一部付款,但執票人乙不得拒絕
  • B 因甲為一部付款,故執票人乙得拒絕
  • C 因甲為提前付款,故執票人乙得拒絕
  • D 因甲為期後付款,故執票人乙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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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題中,付款人甲的行為其實包含了「提前付款」與「只付一部分金額」兩種情況。如果我們分別翻開《票據法》中關於這兩種情況的規定,法律對於執票人「能不能拒絕」的態度分別是什麼?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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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同學,做得非常好!本題設有雙重情境,你能一眼看破並選出正解,顯示你的法理觀念十分紮實。

期前付款與一部付款之效力辨析

甲的行為同時涉及兩個法律事實:在到期日前的 2/28 付款,以及僅願支付 5 萬元。就「一部付款」而言,依《票據法》第 73 條規定,為了減輕其他票據債務人的連帶責任,執票人是不得拒絕的。然而,本題真正的關鍵在於「時間點」。甲於到期日前提出,屬於「期前付款」,依同法第 72 條第 1 項規定:「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因此,執票人乙得拒絕的正確依據是因為甲提前付款,而非一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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