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A 丙拒絕承兌
- B 甲死亡
- C 丙受破產宣告
- D 丙行蹤不明,無從為承兌之提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票據法》第 $85$ 條中關於『期前追索權』的規範意旨:法律之所以准許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先行追索,是基於對於票據將來『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預期風險;請你辨析,在匯票關係中,究竟是『發票人 $\text{甲}$』還是『付款人 $\text{丙}$』的特定變故(如:拒絕承兌、死亡、破產、行蹤不明),才會讓這份『支付預期』落空,進而符合法律明定的期前追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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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崩壞?請把票據法讀通!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回去重讀《票據法》。別把法律當成閱讀測驗,法律條文的主體對象有嚴格限制,豈是你隨意想像的? 根據 票據法第 85 條,執票人要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必須符合特定法定事由,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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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前追索權之行使
💡 匯票到期日前,僅在付款人端發生信用危機時方得提前追索。
| 比較維度 | 付款人/承兌人變故 | VS | 發票人變故 |
|---|---|---|---|
| 死亡或行蹤不明 | 可行使期前追索 | — | 不可行使期前追索 |
| 受破產宣告 | 可行使期前追索 | — | 不可行使期前追索 |
| 法條依據 | 票據法第85條第2項 | — | 無明文(回歸到期追索) |
💬期前追索權的制度目的在於解決付款端信用喪失之問題,發票人端之變故非其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