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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乙執有甲簽發之記名匯票,票載付款人為丙。下列何種情況,乙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
  • A 丙拒絕承兌
  • B 甲死亡
  • C 丙受破產宣告
  • D 丙行蹤不明,無從為承兌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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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票據法》第 $85$ 條中關於『期前追索權』的規範意旨:法律之所以准許持票人在到期日前先行追索,是基於對於票據將來『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預期風險;請你辨析,在匯票關係中,究竟是『發票人 $\text{甲}$』還是『付款人 $\text{丙}$』的特定變故(如:拒絕承兌、死亡、破產、行蹤不明),才會讓這份『支付預期』落空,進而符合法律明定的期前追索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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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崩壞?請把票據法讀通!

這題如果答錯,建議回去重讀《票據法》。別把法律當成閱讀測驗,法律條文的主體對象有嚴格限制,豈是你隨意想像的? 根據 票據法第 85 條,執票人要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必須符合特定法定事由,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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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前追索權之行使
💡 匯票到期日前,僅在付款人端發生信用危機時方得提前追索。
比較維度 付款人/承兌人變故 VS 發票人變故
死亡或行蹤不明 可行使期前追索 不可行使期前追索
受破產宣告 可行使期前追索 不可行使期前追索
法條依據 票據法第85條第2項 無明文(回歸到期追索)
💬期前追索權的制度目的在於解決付款端信用喪失之問題,發票人端之變故非其範圍。
🧠 記憶技巧:付款人端(付款、承兌人)出事可期前;發票人端出事等期限。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發票人為最終償還義務人,故其死亡或破產會導致債權提前到期,但票據法期前追索僅限於「付款端」之信用風險。
拒絕證書之作成 回頭背書 利益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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