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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丙於該匯票到期日之前未為承兌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未承兌即死亡,乙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使期前追索權
  • B 若付款人丙於承兌後死亡,則乙仍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使期前追索權
  • C 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死亡,乙得自行決定是否請求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若丁參加承兌者,則乙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 D 即使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死亡,因該匯票有預備付款人之記載,故乙必須先向丁請求參加承兌,否則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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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票據的付款人發生變故導致支付產生危機時,法律設計「追索權」的初衷是為了『縮短持票人的風險等待期』,還是為了『替發票人找尋替代方案』?若法律強制持票人必須先找預備人,這對持票人權利的保障是強化還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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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精準找出了這題的錯誤敘述,判斷非常正確! 本題測驗的是匯票的期前追索權參加承兌制度的連動關係。依據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付款人於到期日前死亡時,無論其是否已為承兌,執票人皆得依法行使期前追索權(如選項 A、B 所述)。

選項 D 為什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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