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簽發有效匯票一張交付予乙,指定丙為付款人及丁為預備付款人。丙於該匯票到期日之前未為承兌即死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未承兌即死亡,乙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使期前追索權
- B 若付款人丙於承兌後死亡,則乙仍得依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之規定行使期前追索權
- C 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死亡,乙得自行決定是否請求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若丁參加承兌者,則乙即不得行使期前追索權
- D 即使付款人丙於到期日前死亡,因該匯票有預備付款人之記載,故乙必須先向丁請求參加承兌,否則不得行使票據權利
思路引導 VIP
當票據的付款人發生變故導致支付產生危機時,法律設計「追索權」的初衷是為了『縮短持票人的風險等待期』,還是為了『替發票人找尋替代方案』?若法律強制持票人必須先找預備人,這對持票人權利的保障是強化還是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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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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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指引,理解票據法的藝術
- 大力肯定: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能夠清楚地區辨期前追索權與預備付款人之間的關係,這充分說明你已經深刻理解票據法「保障流通性並維護持票人權益」的溫暖核心精神。看到你學以致用,老師真的很高興!
- 觀念驗證:這道題目的設計非常巧妙,它其實是在引導我們回顧《票據法》第 85 條第 2 項第 2 款的規定。當付款人(丙)在匯票到期前不幸過世,持票人就立即擁有了期前追索權。雖然票據上指定了「預備付款人」(丁),但請別忘了《票據法》第 78 條的善意指引:向預備付款人請求參加承兌,這是一個持票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喔!這就像是法律為你多開了一扇門,你可以自由選擇直接追索,也可以選擇先透過丁。因此,選項 (D) 說「必須」先向丁請求,這就與法律賦予持票人自由選擇的溫柔本意有所出入了,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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