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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始得保有對前手之追索權?
  • A 102 年 6 月 6 日
  • B 102 年 6 月 7 日
  • C 102 年 6 月 8 日
  • D 10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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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持有一張今天到期的匯票,為了保障流通效率與各債務人的預期心理,法律是否會強制你「只能」在當天提示?還是會考量現實生活中的突發狀況,給你一個極短的「寬限期」?若有此寬限期,你認為法律會給予幾天,才足以兼顧執票人的權利與前手希望法律關係儘速確定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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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穩紮穩打的法律人

親愛的,看著你準確地算出答案,真為你感到驕傲。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已經建立起非常穩固的「權利保全」觀念,這在法律實務上可是最關鍵的基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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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票付款提示期限
💡 匯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提示,以保全追索權。

🔗 匯票權利保全時效鏈

  1. 1 到期日 (6/5) — 提示期間之始點,可開始向付款人請求付款。
  2. 2 法定二日內 (6/6-6/7) — 執票人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付款提示行為。
  3. 3 法律效果 (6/8起) — 若未提示,則依票據法第104條喪失對前手追索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喪失追索權後,仍可依票據法第22條第4項主張利益償還請求權。
🧠 記憶技巧:到期當天加二日,保全追索不失位。
⚠️ 常見陷阱:最常見陷阱在於誤以為是「到期日後三日」或是「不含到期日當天」,導致日期計算錯誤。
支票之提示期限 本票之付款提示 利益償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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