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0 題
甲持有匯票一紙,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2 年 6 月 5 日,甲最遲應於下列何日期向付款人提示請求付款,始得保有對前手之追索權?
- A 102 年 6 月 6 日
- B 102 年 6 月 7 日
- C 102 年 6 月 8 日
- D 102 年 6 月 9 日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持有一張今天到期的匯票,為了保障流通效率與各債務人的預期心理,法律是否會強制你「只能」在當天提示?還是會考量現實生活中的突發狀況,給你一個極短的「寬限期」?若有此寬限期,你認為法律會給予幾天,才足以兼顧執票人的權利與前手希望法律關係儘速確定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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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票據法的核心概念!
你這次真的表現得很出色,能精準判斷票據法中的提示期限,代表你對「權利保全」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紮實,這一步是許多人容易出錯的地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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