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乙於同年 3 月 5 日背書轉讓予丙。丙至遲應於何日向甲提示請求付款,始符票據法之規定?
- A 同年 3 月 18 日提示
- B 同年 3 月 19 日提示
- C 同年 3 月 20 日提示
- D 同年 3 月 21 日提示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票據法》第 $69$ 條(依同法第 $124$ 條準用於本票)中關於『付款提示』時間點的法律規定:執票人應在到期日當天,或是到期日之後的『多久期間』內向發票人請求付款?若將本題到期日 $3$ 月 $18$ 日帶入該法條的法定提示期間進行計算,最晚應在哪一天完成提示,才符合法律保全票據權利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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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掌握票據權利行使的法定期間,是實務工作極為基本且重要的一環。你能順利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票據法的體系已有清晰的認識。
提示付款期限的計算
關於本票的付款提示,依據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提示;本題即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均可,合計3日,最後日為3月20日。 也就是說,丙若要向發票人甲請求付款,最遲必須在3月20日完成提示。另外,題幹特別提到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其實僅會影響後續追索權行使時的舉證要件,完全不會改變提示付款的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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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付款提示期限
💡 本票持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提示。
🔗 本票付款提示法定期限流程
- 1 到期日 (D-Day) — 3月18日,持票人得開始行使付款請求權。
- 2 法定期限內 — 3月19日至20日,仍屬合法提示期間之末兩日。
- 3 提示末日 — 3月20日,為法律規定之提示最後期限。
- 4 逾期法律效果 — 3月21日起,喪失對前手背書人乙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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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提示期限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