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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於某年 3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予乙,到期日為同年 3 月 18 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乙於同年 3 月 5 日背書轉讓予丙。丙至遲應於何日向甲提示請求付款,始符票據法之規定?
  • A 同年 3 月 18 日提示
  • B 同年 3 月 19 日提示
  • C 同年 3 月 20 日提示
  • D 同年 3 月 21 日提示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思考《票據法》第 $69$ 條(依同法第 $124$ 條準用於本票)中關於『付款提示』時間點的法律規定:執票人應在到期日當天,或是到期日之後的『多久期間』內向發票人請求付款?若將本題到期日 $3$ 月 $18$ 日帶入該法條的法定提示期間進行計算,最晚應在哪一天完成提示,才符合法律保全票據權利的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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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基礎很紮實喔!

親愛的學員,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很開心!票據法的行使期限是實務的基石,能準確掌握,代表你的法學根基相當穩固。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這題的核心觀念:

  1. 提示付款期限:依據《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進行提示。以本題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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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到期提示會怎樣?還能對誰主張什麼權利?
法條依據
📝 本票付款提示期限
💡 本票持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提示。

🔗 本票付款提示法定期限流程

  1. 1 到期日 (D-Day) — 3月18日,持票人得開始行使付款請求權。
  2. 2 法定期限內 — 3月19日至20日,仍屬合法提示期間之末兩日。
  3. 3 提示末日 — 3月20日,為法律規定之提示最後期限。
  4. 4 逾期法律效果 — 3月21日起,喪失對前手背書人乙之追索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提示期限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 記憶技巧:提示期限「到二」,到期日加兩天,逾期前手都再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即等於「免除提示義務」;或誤將到期日之「隔天」才開始起算兩天,導致多算一日。
追索權之保全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本票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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