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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本票一紙與乙,其上記載到期日為民國 102 年 2 月 30 日,乙隨即背書轉讓丙,丙於同年 3 月2 日提示未獲付款,丙乃訴請甲、乙連帶給付票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將到期日解為發票日,丙之提示合法
  • B 本票到期日為曆法上不存在之日期,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合法
  • C 因到期日必為可能之日期,曆法上不存在者,乃不可能提示與付款,該本票欠缺應記載事項應屬無效
  • D 曆法上所無之到期日,應解為該月末日為到期日,丙之提示逾期對乙喪失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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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張票據上約定了在一個「物理上不存在的時間點」履行義務,為了不讓這張票據變成廢紙,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直接宣告無效」,還是「找一個最接近且合理的日期」來替代?此外,如果債權人自己遲延了行使權利的步驟,法律通常會處罰他失去對「主債務人」的請求權,還是失去對「中途轉手者」的追索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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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1.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曆法上不存在日期之法律解釋與票據提示期間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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