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6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8 題
甲在 A 銀行開設支票存款帳戶,欲簽發支票一紙交付予乙作為貨款,乙因甲曾遭退票信用不佳,乃要求甲洽請丙為共同發票人後,始同意接受該支票,詎料乙屆期提示遭到 A 銀行退票。請問:乙訴請丙給付票款有無理由?
- A 無理由。因丙雖在支票上簽名,但並未在 A 銀行開支票存款帳戶,與 A 銀行並無委任付款之法律關係,自不負票據責任
- B 無理由。因丙在 A 銀行並非支票存款戶之發票人,其雖在發票人處簽名,但其真意係作為支票發票人之保證人,而支票並無保證之規定,自不負票據責任,僅負民法保證之責任
- C 有理由。因丙雖在 A 銀行並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其在支票上發票人處簽名,仍應依其簽名負發票人之票據責任
- D 有理由。因丙係為支票發票人甲之保證人,雖在 A 銀行並未開立支票存款帳戶,但發票人之保證人,自應與甲發票人負相同之票據責任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強化支票『現款支付』的特性,刻意在法條中排除掉某些匯票所擁有的『信用加強機制』(例如保證),那麼當一個非帳戶持有人在支票上簽名時,這份簽名在『票據法』與『民法』中的定性,是否會因法律的排他性規定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