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A 公司簽發面額新臺幣(以下同)110 萬元之支票一紙予 B 公司,付款人為 C 銀行。A 公司並在支票正面右上角劃平行線二道,在線內記載 D 銀行。C 銀行為 B 公司之主要往來銀行,B 公司在 D 銀行並無帳戶,B 公司向 C 銀行提示後,C 銀行立即將票款匯入 B 公司在 C 銀行之帳戶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平行線記載之位置錯誤,故本件非平行線支票
- B 平行線內不得記載特定銀行,故本件平行線並不合法
- C 本件支票僅能對 D 銀行支付,C 銀行之行為已違反票據法之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C 銀行違法對於 B 公司付款,可處最高 110 萬元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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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發票人,且在票據上刻意指名了某間特定銀行作為領款窗口,你背後的目的是什麼?當法規要求付款銀行『只能』付給該指定銀行時,若付款銀行隨便付給他人,這種行為在法律性質上是屬於對國家的行政違規,還是對權利人造成了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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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命中爭點,答對了!本題測驗「特別平行線支票」的付款規範與違法效果,難度適中。能清楚辨析各選項的法律性質,代表你的票據法基本功十分扎實。
特別平行線支票之付款限制與違法效果
題目中,A 公司在支票劃平行線並記載 D 銀行,構成特別平行線支票。依《票據法》第139條第2項明定,付款人(C 銀行)僅得對該特定金融業者(D 銀行)支付票據金額。C 銀行直接匯款給 B 公司,顯已違反法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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