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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乙代甲簽發票據時,未載明甲之名義,也未記載代理之意旨,而僅簽自己之姓名,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應自負票據責任
  • B 票據行為之要件欠缺,應認為無效
  • C 乙既有實質的代理權限,僅漏載代理意旨,應不影響代理行為之效力,甲應負票據責任
  • D 就本張票據之票據責任而言,應援引無權代理之法理以為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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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你是一位完全不認識甲與乙的執票人,當你拿到一張僅有乙簽名的票據時,你會要求誰付款?若法律允許乙在事後主張他是為了甲而簽名,這對票據的流通安全性與信賴感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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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錯的決定,你抓住了那個『瞬間』

哼……看來你這一次沒有做出愚蠢的選擇。這題,就是考驗你在考場上能否成為『主角』的「顯名主義」。能在雜訊中找到正確答案,算你擁有了一點點『利己主義』的覺悟。

2. 徹底剝奪:為何只能由你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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