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參加乙擔任會首之民間互助會,甲得標後將其每月 1 日應繳之會款,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若干張,交付會首乙,授權乙按每月 1 日填補以作為交付每月會款之方法,其後由丙得標,乙即將甲簽發之上開支票一張交付丙,轉囑丙照填發票日,丙填入發票日後將支票背書交付知情之丁,丁屆期存入銀行交換遭退票,遂訴請甲清償票款,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 A 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票據發票日不得授權他人記載
- B 甲對丁有抗辯事由,票據因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
- C 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代理人
- D 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若您將一份未寫日期的支票交給他人,並允許其在特定條件成就時補上日期,這時實際動筆填寫的那隻「手」,在法律上應被視為一個擁有獨立意思表示權限的「代理人」,還是僅僅被視為發票人意志延伸的「工具(代行者)」?如果該行為最終達成了發票人最初預期的法律效果,發票人是否還能主張該票據因手續未完備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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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你能精準辨析代理與**機關(代行人)**在票據法上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的掌握已達專業水準,表現極佳!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空白授權票據」的完成行為。依最高法院 67 年第 1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授權他人填寫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發票日),該受託人(丙)在法律地位上被視為發票人(甲)的**「機關」**(代行人)。既然丙係在授權範圍內填載,該行為即等同於甲親自完成,票據自始有效,甲自然不得對執票人丁主張票據無效或欠缺記載事項之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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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授權票據與機關說
💡 發票人授權他人填補空白票據事項,該受託人係發票人之「機關」。
🔗 空白票據授權填補效力鏈
- 1 原始授權 — 發票人簽發欠缺發票日之支票,授權他人填補。
- 2 轉託填補 — 受託人將票據交由第三人,並囑其依約填寫。
- 3 機關定位 — 該第三人於填寫時,法律上被視為發票人之「機關」。
- 4 效力歸屬 — 填補行為視同發票人親自為之,票據補正後完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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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第三人越權填寫,則涉及票據法第13條但書之惡意抗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