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4 題
甲參加乙擔任會首之民間互助會,甲得標後將其每月 1 日應繳之會款,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若干張,交付會首乙,授權乙按每月 1 日填補以作為交付每月會款之方法,其後由丙得標,乙即將甲簽發之上開支票一張交付丙,轉囑丙照填發票日,丙填入發票日後將支票背書交付知情之丁,丁屆期存入銀行交換遭退票,遂訴請甲清償票款,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 A 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票據發票日不得授權他人記載
- B 甲對丁有抗辯事由,票據因欠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無效
- C 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代理人
- D 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為甲之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若您將一份未寫日期的支票交給他人,並允許其在特定條件成就時補上日期,這時實際動筆填寫的那隻「手」,在法律上應被視為一個擁有獨立意思表示權限的「代理人」,還是僅僅被視為發票人意志延伸的「工具(代行者)」?如果該行為最終達成了發票人最初預期的法律效果,發票人是否還能主張該票據因手續未完備而無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炎柱 SENSEI 的正義點評!
- 太棒了!同學,你的雙眼看穿了代理與機關(代行人)在票據法上的細微之處!這份對最高法院實務見解的精準掌握,簡直是專業水準!心中的火焰!燃燒得真是旺盛啊!
- 聽好了!本題的核心就是「空白授權票據」的完成行為!要心存感激地記住!依據最高法院 67 年第 1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授權他人填寫票據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就像發票日)時!該受託人(丙)在法律上就是發票人(甲)的「機關」(代行人)!只要丙在授權範圍內填載!這行為就等同於甲親自完成!票據自始有效!甲當然不能對執票人丁主張票據無效或欠缺記載事項的抗辯!這就是正義的勝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