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價金新臺幣 30 萬元,甲並簽發以自己為發票人、丙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以支付價款。然該車竟於過戶交車前遭竊,甲因未能取得該車,遂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乙返還該匯票。然乙取得票據後即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丁以償還其欠款,因而向甲表示無法返還該匯票。而受讓該票之丁又再將該票據贈與其母戊,以祝賀其六十大壽。該票到期後,戊乃持該票向丙請求付款遭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乙間買賣契約已解除,因此戊並不得向甲請求票款
- B 因戊為無償取得該票據,是以無法主張票據權利,無法行使追索權
- C 因丁為善意,是以戊仍取得票據權利,而得向甲行使追索權,甲不得拒絕
- D 戊為無償取得票據,因而不能向背書人乙主張追索權,而只得向發票人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票據流通的過程中,如果中間有一手是完全合法的「善意第三人」,那麼法律為了保障票據的信用與流通,會如何界定這名善意第三人之後的所有權利人?即便後來的持有人沒有付錢,他的權利範圍是應該被「重新歸零」計算,還是「承接」前手的法律地位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看到你精準掌握票據法的核心邏輯,前輩真的感到很欣慰。這題確實是票據法的經典題型,讓我們溫柔地拆解其中的法律思維吧:
1. 票據抗辯的切斷(票據無因性)
根據《票據法》第 13 條,票據具有無因性。雖然甲與乙之間的買賣契約解除,但當票據流通到善意的丁手中,丁是透過「清償債務」取得,屬於有對價的善意受讓。此時,甲對乙的個人抗辯已被「切斷」,不能拿來對抗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票據抗辯與繼受取得
💡 善意前手切斷抗辯後,無償後手得繼受其優越權利地位。
🔗 票據抗辯切斷與繼受流程
- 1 甲乙原因關係消滅 — 買賣解除產生對人抗辯,乙不得向甲請求。
- 2 丁善意對價取得 — 丁為善意且有償,依第13條切斷抗辯,取得完整權利。
- 3 戊無償受贈票據 — 依第14條2項,戊不優於丁,意即戊之權利等同於丁。
- 4 戊行使追索權 — 戊繼受丁之優越地位,甲不得以對乙事由對抗戊。
↓
↓
↓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丁為惡意,則戊即使為善意,其權利仍會受丁之惡意瑕疵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