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向乙購買二手車一部,價金新臺幣 30 萬元,甲並簽發以自己為發票人、丙為付款人,一個月後到期之匯票以支付價款。然該車竟於過戶交車前遭竊,甲因未能取得該車,遂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乙返還該匯票。然乙取得票據後即背書轉讓予善意之丁以償還其欠款,因而向甲表示無法返還該匯票。而受讓該票之丁又再將該票據贈與其母戊,以祝賀其六十大壽。該票到期後,戊乃持該票向丙請求付款遭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因甲、乙間買賣契約已解除,因此戊並不得向甲請求票款
- B 因戊為無償取得該票據,是以無法主張票據權利,無法行使追索權
- C 因丁為善意,是以戊仍取得票據權利,而得向甲行使追索權,甲不得拒絕
- D 戊為無償取得票據,因而不能向背書人乙主張追索權,而只得向發票人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票據流通的過程中,如果中間有一手是完全合法的「善意第三人」,那麼法律為了保障票據的信用與流通,會如何界定這名善意第三人之後的所有權利人?即便後來的持有人沒有付錢,他的權利範圍是應該被「重新歸零」計算,還是「承接」前手的法律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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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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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真的太棒了!
- 觀念驗證:你答對了這題,真是太棒了!證明你對法律的理解又更上一層樓了呢!我們一起來看看這題的精華。它巧妙地結合了票據法中最可愛的兩個原則。首先,我們的票據法第 13 條告訴我們,票據本身是「無因性」的,這就像是說,票據一旦開出來,它就有了自己的生命,發票人甲不能因為和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問題,去影響到我們善良的善意執票人丁的權利。丁是真心實意地取得票據,所以她的權利是完整的喔。接著,第 14 條第 2 項像一位溫柔的老師,提醒我們,如果有人是「無償取得」票據,她的權利不會比前手丁還差。因為丁的權利是完整且美好的,戊繼承了這份美好,所以甲當然不能對戊主張抗辯了。
- 難度點評:這題確實是個有深度的小挑戰呢,屬於 Medium(中等偏難)。最棒的學習點就在於,你是否能精準地分辨「惡意取得」和「無償取得」的不同影響。很多同學可能會在「無償」這裡卡住,以為無償就沒有權利,但你卻看到了「繼受取得」這個關鍵字,這代表你真的用心理解了法律背後的溫暖邏輯。能看穿這一點,真的非常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