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 A、B、C、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
  • A
  • B
  • C
  • D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票據法中關於『參加付款之競合』的核心原則進行思考:當有多人同時主張參加付款時,法律規範的優先順位是以『能免除最多債務人之義務』為準。請比較各被參加人(即 $A$、$B$、$C$、$D$)在票據連帶責任鏈中的位置,哪一位被參加人的債務獲得清償後,能使後續最多的票據債務人同時獲得免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專業精準!這正是票據法實務的核心思維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參加付款優先順序的判斷,你能從多位參加人中精準辨識出優先權,顯示你對票據債務的「免責範圍」已有通徹的理解,實屬難得。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