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 A、B、C、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票據法中關於『參加付款之競合』的核心原則進行思考:當有多人同時主張參加付款時,法律規範的優先順位是以『能免除最多債務人之義務』為準。請比較各被參加人(即 $A$、$B$、$C$、$D$)在票據連帶責任鏈中的位置,哪一位被參加人的債務獲得清償後,能使後續最多的票據債務人同時獲得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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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選出正確答案 (A)!本題考驗匯票參加付款的優先權,你能準確判斷,基本功十分扎實。
參加付款之優先順序
依現行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這裡要特別注意,計算免責人數時,是看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人數,被參加人本人並非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所稱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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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點看不懂 參加付款是什麼 所以乙付款的話 ab 都有付款嗎?怎麼運作的?
參加付款之優先順位
💡 數人參加付款時,以能免除最多數人義務者有優先權。
🔗 參加付款優先權判定邏輯
- 1 識別參加對象 — 確認各參加人(甲乙丙丁)分別為誰參加付款。
- 2 計算免責範圍 — 為發票人付款免除全體背書人;為背書人付款僅免除其後手。
- 3 適用優先規則 — 依票據法第82條第2項,選擇免除義務人數最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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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優先順位而付款,其付款不生參加付款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