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2 題

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 A、B、C、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
  • A
  • B
  • C
  • D

思路引導 VIP

請運用票據法中關於『參加付款之競合』的核心原則進行思考:當有多人同時主張參加付款時,法律規範的優先順位是以『能免除最多債務人之義務』為準。請比較各被參加人(即 $A$、$B$、$C$、$D$)在票據連帶責任鏈中的位置,哪一位被參加人的債務獲得清償後,能使後續最多的票據債務人同時獲得免責?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選出正確答案 (A)!本題考驗匯票參加付款的優先權,你能準確判斷,基本功十分扎實。

參加付款之優先順序

依現行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這裡要特別注意,計算免責人數時,是看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人數,被參加人本人並非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所稱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我有點看不懂 參加付款是什麼 所以乙付款的話 ab 都有付款嗎?怎麼運作的?
📝 參加付款之優先順位
💡 數人參加付款時,以能免除最多數人義務者有優先權。

🔗 參加付款優先權判定邏輯

  1. 1 識別參加對象 — 確認各參加人(甲乙丙丁)分別為誰參加付款。
  2. 2 計算免責範圍 — 為發票人付款免除全體背書人;為背書人付款僅免除其後手。
  3. 3 適用優先規則 — 依票據法第82條第2項,選擇免除義務人數最多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優先順位而付款,其付款不生參加付款之效力。
🧠 記憶技巧:救人救到底,上游先還錢;越往源頭救,免責人越多。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是依參加人的先後順序,或誤記為免除最少人數者優先。需注意法律目的是為了盡可能減少票據債務人之負擔。
參加承兌 追索權之行使 背書之連續性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匯票之追索權與參加制度
查看更多「[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