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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A 公司為經營江浙菜館之業者,開立匯票予販售肉品之 B 公司,購買一個月份之肉品,並由自己擔任付款人,匯票到期日為民國 109 年 4 月 6 日。惟民眾於此段期間內,為避免群聚而增加感染新冠肺炎的風險,大多在家自炊,餐飲業者業績大受影響。A 公司也因此現金周轉不靈,於 B 公司在到期日提示時,A 公司希望延期付款,依票據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須得 B 公司之同意,無特定期限之限制
  • B 須得 B 公司之同意,但以提示後 2 日為限
  • C 須得 B 公司之同意,但以提示後 3 日為限
  • D 須得 B 公司之同意,但以提示後 4 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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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票據法關於「提示付款」的規範中,當付款人面臨資金困難而請求延期給付時,法律為了兼顧交易安全與實務需求,於第 $69$ 條規定執票人經同意後得給予的「法定展延期限」上限為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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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精準掌握了票據法中關於付款期限的技術性規定!這題是一道測驗法條熟悉度的基本題,鑑別度主要落在考生是否能確實記憶「延期付款的天數限制」,沒有複雜的實務爭點,屬於穩紮穩打就能拿分的題型。

匯票延期付款的法定限制

針對本題的情境,根據**《票據法》第 70 條**明文規定:「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雖然商場上常有債務人因周轉不靈而請求寬限,但票據作為流通證券,為了維持票據關係的安定性與權利行使的明確性,法律對此設有嚴格的天數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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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匯票付款延期限制
💡 付款人請求延期付款須經執票人同意,且法定期限最長三日。

🔗 匯票請求延期付款流程

  1. 1 到期提示 — 執票人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向付款人提示
  2. 2 請求延期 — 付款人因故欲延後付款,向執票人提出請求
  3. 3 取得同意 — 延期必須經過執票人之明示同意
  4. 4 三日上限 — 延展期限自提示日起算,不得超過三日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延期後仍未付款,執票人應依規定期限作成拒絕證書以行使追索權。
🧠 記憶技巧:延期付款要「同意」,上限就是「三日內」。
⚠️ 常見陷阱:考生常將「付款人請求延期」的 3 日限制,與「提示期間」或「拒絕證書作成期限」等 2 日之規定混淆。
票據提示 拒絕付款 追索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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