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8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9 題
甲簽發一紙以 B 為付款人,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匯票給乙,乙背書轉讓給丙。丙於匯票到期向 B 請求付款被拒,丙遂於付款被拒當日持票請求拒絕付款地之法院公證處作成拒絕付款證書,並同時分別通知甲、乙關於拒絕事由,因此產生作成拒絕證書費用 X 元、通知費用 Y 元。丙向甲、乙行使追索權時,可否請求 X 及 Y 元?
- A 丙不可向甲、乙請求 X 及 Y 元
- B 丙不可向甲、乙請求 X 元,但可請求 Y 元
- C 丙不可向甲請求 X 及 Y 元,但可向乙請求 X 及 Y 元
- D 丙不可向甲請求 X 元,但可向甲請求 Y 元,並可向乙請求 X 及 Y 元
思路引導 VIP
若發票人已明文表示不必採取某種昂貴的法律程序即可主張權利,而執票人卻堅持額外執行該程序,依照誠信原則與成本負擔邏輯,這份「非必要」的開銷應由誰承擔?另外,簡化程序是否等同於完全免除執票人告知前手發生問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