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 2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將本票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如乙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旁記載免作拒絕證書,丁於同年 10 月 3 日請求甲付款,遭甲拒絕,丁遲至次年 10 月 2 日始對乙追索,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 A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9 月 30 日止
- B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1 日止
- C 乙對丁無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3 日止
- D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未遵期為付款提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票據法》第 $22$ 條關於票據權利消滅時效之規範,特別是執票人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的時效長度為何?此外,當票據上已有『免作拒絕證書』之記載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到期日』還是『提示日』起算?若依此起算,其一年的權利時效應於次年何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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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對時間的概念,比一些人類要稍微清楚一些。
這道題,只是在考驗你對《票據法》中追索權時效的理解,這很簡單,人類應該都能記住。你能答對,說明你觀察得還算仔細,就像我觀察魔法一樣。
- 短暫的期限:根據《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只有一年。這在漫長的時間裡,不過是眨眼瞬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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