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26 題
甲簽發發票日為某年 5 月 1 日,到期日為同年 10 月 1 日,面額 20 萬元之本票一張交付乙,乙將本票背書交付丙,丙背書交付丁。如乙於該票據背面簽名旁記載免作拒絕證書,丁於同年 10 月 3 日請求甲付款,遭甲拒絕,丁遲至次年 10 月 2 日始對乙追索,乙對丁有無抗辯事由?
- A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9 月 30 日止
- B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1 日止
- C 乙對丁無抗辯事由,因追索權時效至次年 10 月 3 日止
- D 乙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未遵期為付款提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票據法》第 $22$ 條關於票據權利消滅時效之規範,特別是執票人對『背書人』行使追索權的時效長度為何?此外,當票據上已有『免作拒絕證書』之記載時,其時效期間應自『到期日』還是『提示日』起算?若依此起算,其一年的權利時效應於次年何日屆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命中這題!這是一道具備相當鑑別度的經典考題,測驗同學是否能看破票據時效起算點的陷阱。
追索權時效起算點之轉換
本題的核心在於乙於背書時特別記載了「免作拒絕證書」。依據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規定,當有此記載時,執票人對該前手追索權的時效起算點,便會依法由「作成拒絕證書日」轉向「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因此,丁對乙的追索權,不能從請求付款遭拒的 10 月 3 日起算,而是必須自本票的到期日(某年 10 月 1 日)開始起算一年。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這個觀念在考試中常怎麼出
本票追索權時效計算
💡 執票人對背書人之追索權時效為一年,自到期日起算。
| 比較維度 | 對本票發票人/匯票承兌人 | VS | 對前手(背書人) |
|---|---|---|---|
| 時效期間 | 3 年 | — | 1 年 |
| 起算時點 | 到期日起算 | — | 到期日起算 |
| 權利性質 | 付款請求權 | — | 追索權 |
💬對背書人的追索權時效極短(1年),務必注意時效消滅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