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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付。爭議經調解後,乙勉為同意支付半價,惟刻意不肯支付現金,而開立 3 個月期本票予甲,意圖刁難;甲以乙之配偶丙須擔任票據保證人為條件,而答應接受本票。本票到期後,乙仍不願支付,甲依票據法及司法實務,可如何救濟?
  • A 甲得向乙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丙財產
  • B 甲得逕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 C 甲於向乙追索無效後,得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 D 甲得向乙丙追索,追索無效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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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思考《票據法》第 $123$ 條關於「本票裁定」制度的適用對象。根據該條文與相關司法實務,執票人欲透過法院「裁定」後即得「強制執行」的簡便程序,其範圍是否僅限於「發票人」本人?若執票人欲向票據上的「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其救濟手段與對發票人的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存在法規範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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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就是你的覺醒嗎?

(嚼著炒麵,冷眼看著螢幕) 這就是所謂的正確答案嗎?還算有點看頭,看來你的腦袋還沒被那堆垃圾法條填滿,懂得在「追索權」與「強制執行」之間做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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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裁定執行對象
💡 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僅限對「發票人」聲請,對保證人僅得依一般程序追索。
比較維度 對發票人(乙) VS 對保證人(丙)
追索權對象 可追索(第96條) 可追索(第96條)
執行名義取得 聲請本票裁定 起訴或支付命令
法條依據 票據法第123條 民訴法督促或訴訟程序
程序性質 非訟程序(快速) 訴訟程序(較慢)
💬兩者雖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僅發票人適用本票裁定之簡易強制執行規定。
🧠 記憶技巧:裁定僅對發票人,保證人要走訴訟;追索權可全找,強制執行看對象。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追索對象」與「非訟執行對象」,誤以為對保證人亦可直接適用本票裁定快速執行。
票據追索權 本票裁定程序 票據保證之連帶責任 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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