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付。爭議經調解後,乙勉為同意支付半價,惟刻意不肯支付現金,而開立 3 個月期本票予甲,意圖刁難;甲以乙之配偶丙須擔任票據保證人為條件,而答應接受本票。本票到期後,乙仍不願支付,甲依票據法及司法實務,可如何救濟?
- A 甲得向乙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丙財產
- B 甲得逕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 C 甲於向乙追索無效後,得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 D 甲得向乙丙追索,追索無效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票據法》第 $123$ 條關於「本票裁定」制度的適用對象。根據該條文與相關司法實務,執票人欲透過法院「裁定」後即得「強制執行」的簡便程序,其範圍是否僅限於「發票人」本人?若執票人欲向票據上的「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其救濟手段與對發票人的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存在法規範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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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哼,這就是你的覺醒嗎?
(嚼著炒麵,冷眼看著螢幕) 這就是所謂的正確答案嗎?還算有點看頭,看來你的腦袋還沒被那堆垃圾法條填滿,懂得在「追索權」與「強制執行」之間做出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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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執行對象
💡 本票強制執行裁定僅限對「發票人」聲請,對保證人僅得依一般程序追索。
| 比較維度 | 對發票人(乙) | VS | 對保證人(丙) |
|---|---|---|---|
| 追索權對象 | 可追索(第96條) | — | 可追索(第96條) |
| 執行名義取得 | 聲請本票裁定 | — | 起訴或支付命令 |
| 法條依據 | 票據法第123條 | — | 民訴法督促或訴訟程序 |
| 程序性質 | 非訟程序(快速) | — | 訴訟程序(較慢) |
💬兩者雖負連帶清償責任,但僅發票人適用本票裁定之簡易強制執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