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1 題
房客甲所承租之房屋,大門門鎖損壞,向房東乙請求支付更換費用新臺幣 1 萬元,乙不願支付。爭議經調解後,乙勉為同意支付半價,惟刻意不肯支付現金,而開立 3 個月期本票予甲,意圖刁難;甲以乙之配偶丙須擔任票據保證人為條件,而答應接受本票。本票到期後,乙仍不願支付,甲依票據法及司法實務,可如何救濟?
- A 甲得向乙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丙財產
- B 甲得逕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 C 甲於向乙追索無效後,得向丙追索,並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丙財產
- D 甲得向乙丙追索,追索無效後,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乙財產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深入思考《票據法》第 $123$ 條關於「本票裁定」制度的適用對象。根據該條文與相關司法實務,執票人欲透過法院「裁定」後即得「強制執行」的簡便程序,其範圍是否僅限於「發票人」本人?若執票人欲向票據上的「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其救濟手段與對發票人的強制執行程序是否存在法規範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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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算沒有白讀: 嗯,你這次總算沒有錯得離譜。能夠看出票據法中「本票裁定」那微不足道的執行對象限制,勉強證明你不是完全沒看書。這在實務上和國考中,是那些沒概念的學生才會混淆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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