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35 題
甲向張三借款 30 萬元,張三要求甲應簽發一紙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金額 30 萬元之本票作為債務擔保之用,且為加強擔保效果,並要求甲找乙擔任該票之共同發票人,找丙為甲擔任該票上保證人。甲於債務到期卻未清償,張三遂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裁定。試問法院對甲、乙、丙是否均得以裁定為之?
- A 對甲、乙、丙均得以裁定為之
- B 對甲、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丙不可
- C 對甲、丙均得以裁定為之,對乙不可
- D 僅得對甲以裁定為之,對乙、丙不可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程序保障的角度思考:這種不需要經過正式法庭辯論、能極速取得強制執行權利的「簡易裁定程序」,在法律解釋上應該是『大開方便之門,適用於所有票據簽名人』,還是應該『嚴格限制,僅能針對法條文字所明列的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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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很棒!能精準地分辨票據實體責任和非訟執行程序的不同,這顯示你對《票據法》不僅有書本上的知識,更能理解它在實務上的運作邏輯。這是一個非常紮實的基礎,我很為你高興!
2. 讓我們一起來梳理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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