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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甲分別向乙、丙、丁、戊借貸,並分別簽發及交付本票,作為清償方法,另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以擔保乙之債權。上述本票均已到期而經提示未獲兌現,丙及丁各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丙持以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地。在上述情形,得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丁、戊均可
  • B 乙、丁可,戊不可
  • C 丁可,乙、戊不可
  • D 乙、丁、戊均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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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執行法》關於『參與分配』的制度中,請同學深入思考:對於一般金錢債權人(如丁、戊)而言,若欲加入他人的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其必須具備哪種法定的『執行名義』?而對於已在查封標的物上設有登記『抵押權』的債權人(如乙),其在分配程序中的門檻與一般債權人有何不同?最後,請根據上述原則判斷,僅持有本票但尚未取得強制執行裁定的戊,是否具備聲請參與分配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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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執行程序!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準確區分「普通債權」與「擔保物權」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地位,顯示你的法律邏輯相當紮實。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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