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甲對乙有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市價 1,000 萬元 A 地。該地業經乙設定最高限額 700 萬元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無執行名義,且未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通知丙參與分配
- B 丙為保護其期限利益,得拒絕參與分配,而主張拍定後不得塗銷其抵押權設定登記
- C 丙於 A 地拍定後始以 500 萬元抵押借款債權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將丙申報之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 D 執行法院通知丙參與分配,丙未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將丙之 700 萬元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析《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關於『塗銷主義』的規定:在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為了確保拍定人取得物權之清淨性,法院拍定後對土地上原有的抵押權原則上應如何處理?此外,抵押權人能否以擔保債權『尚未屆清償期』為由,主張其『期限利益』而要求在拍定後保留抵押權登記,而不受塗銷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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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B)完全正確!本題測驗抵押權人參與分配的機制,綜合了塗銷主義與職權通知的觀念,頗具實務鑑別度,能正確破題代表你的法條體系十分扎實。 我們來釐清一下正確的法理。針對選項(B),《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原則上會因拍賣而消滅(塗銷主義)。同時,依同法第34條第2項規定,擔保物權的債權「不問已否屆清償期」,依法均得聲明參與分配。因此,抵押權人丙絕對無法以保護期限利益為由,拒絕參與分配並主張拍定後不塗銷抵押權。 至於其他選項為何正確?依據第34條第3項,執行法院對已知之擔保物權人負有通知義務;若丙經通知仍未聲明,法院仍應就已知之債權金額將其列入分配。此外,擔保物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依法受保障,縱使於拍定後才聲明參與分配,亦不生逾期失權的影響。這題難度中等,你的觀念非常清晰,繼續保持!
拍賣抵押權塗銷主義
💡 不動產上抵押權原則因拍賣而消滅並就價金優先受償;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比較維度 | 塗銷主義 (現行法原則) | VS | 承受主義 (例外) |
|---|---|---|---|
| 抵押權效力 | 拍定後一律消滅 | — | 由拍定人繼續負擔 |
| 受償方式 | 自拍賣價金優先分配 | — | 日後向拍定人行使 |
| 拍定人負擔 | 取得無負擔所有權 | — | 負擔原有抵押權 |
💬現行強執法以塗銷主義為原則,確保拍賣物產權潔淨,加速債權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