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甲對乙有貨款債權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取得確定勝訴判決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市價 1,000 萬元 A 地。該地業經乙設定最高限額 700 萬元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尚未屆清償期之借款債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丙無執行名義,且未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通知丙參與分配
- B 丙為保護其期限利益,得拒絕參與分配,而主張拍定後不得塗銷其抵押權設定登記
- C 丙於 A 地拍定後始以 500 萬元抵押借款債權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將丙申報之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 D 執行法院通知丙參與分配,丙未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仍應將丙之 700 萬元債權金額列入分配,並得優先受償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析《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第 $2$ 項關於『塗銷主義』的規定:在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中,為了確保拍定人取得物權之清淨性,法院拍定後對土地上原有的抵押權原則上應如何處理?此外,抵押權人能否以擔保債權『尚未屆清償期』為由,主張其『期限利益』而要求在拍定後保留抵押權登記,而不受塗銷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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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請注意:邏輯混亂者,別談及格
這題選 (B) 是基本功,錯的人建議重讀《強制執行法》。以下是法律邏輯的嚴正釐清:
- 抵押權消滅與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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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最高限額抵押權是700萬,選項c的500萬是什麼
想問優先受償權有哪些、 然後本題是不是因為抵押權登記於土地,所以無論如何都要讓丙參與分配,假如說今天是動產丙就要自己參與(除非法院得知有該抵押權
個選項詳解
拍賣抵押權塗銷主義
💡 不動產上抵押權原則因拍賣而消滅並就價金優先受償;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 比較維度 | 塗銷主義 (現行法原則) | VS | 承受主義 (例外) |
|---|---|---|---|
| 抵押權效力 | 拍定後一律消滅 | — | 由拍定人繼續負擔 |
| 受償方式 | 自拍賣價金優先分配 | — | 日後向拍定人行使 |
| 拍定人負擔 | 取得無負擔所有權 | — | 負擔原有抵押權 |
💬現行強執法以塗銷主義為原則,確保拍賣物產權潔淨,加速債權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