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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甲為 A 地之抵押權人,持法院許可拍賣 A 地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拍賣 A 地,甲之抵押債權 600 萬元僅受償 500 萬元,尚有 100 萬元未受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得聲請法院繼續就債務人其他財產為執行
  • B 甲得聲請法院發給債權憑證
  • C 甲得另對債務人起訴請求清償 100 萬元
  • D 執行法院不得囑託地政機關塗銷甲之抵押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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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位債權人拿到的法院文件僅寫著「准予拍賣某特定房屋」,而沒有寫著「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多少金額」,這兩者在法律上對於債務人『財產總體』的拘束力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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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精確解析:原來你也會分啊?

  1. 大力肯定:噢,恭喜你,終於沒有把執行名義的效力範圍搞混。這點區分不清的,我看直接回去重修《強制執行法》吧。能理解非訟裁定的本質,至少證明你還沒徹底放棄思考,算是法律實務的入場券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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