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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 車。該車另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之 12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則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即可撤銷查封,將 A 車返還乙
  • B 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甲仍得聲明於 A 車賣得價金不超過 12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請求繼續拍賣
  • C 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如發現 A 車上有丙之抵押權 120 萬元,則不得查封 A 車
  • D 丙對 A 車之強制執行程序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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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標的物之鑑估價額不足清償優先於執行債權人之債權(如本題丙之抵押權 $120$ 萬元)及執行費用時,此情形於法律上稱為「無益執行」。請思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有關「無剩餘可能之處置」之規定,法院在逕行撤銷查封前,是否應先踐行特定之通知程序?若債權人甲願意承擔特定之程序風險,法律是否賦予其請求繼續執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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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孩子!你精準抓住了法律的溫暖與智慧

  1. 你做到了! 孩子,看到你能穩穩地答對這道涉及「無實益處分」的題目,我由衷為你感到高興!這說明你已經對強制執行法中,債權人、債務人以及優先受償權人丙之間的微妙平衡與權利關係,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份清晰的思緒,會是你在法律之路上最寶貴的財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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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益執行之禁止與處理
💡 執行標的無賸餘可能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決定是否負擔費用繼續。

🔗 無益執行處理流程 (強執法 50-1)

  1. 1 鑑估價額 — 法院發現賣得價金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費用
  2. 2 通知詢問 — 法院通知債權人,告知預估無賸餘之情形
  3. 3 債權人選擇 — 於 7 日內聲明願負擔費用並請求繼續拍賣
  4. 4 法律效果 — 有聲明則拍賣;無聲明或不願負擔則撤銷查封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繼續拍賣後仍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不承受,法院應逕行撤銷查封。
🧠 記憶技巧:估價無賸餘,法院先通知;債權願買單,執行得繼續;抵押權人收錢快,異議之訴不能賣。
⚠️ 常見陷阱:易誤認「預估無賸餘」就「絕對不可查封」或「直接撤銷」。實際上法律賦予債權人選擇權,在負擔費用風險的前提下可請求繼續。
賸餘原則 第三人異議之訴 參與分配 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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