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 車。該車另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之 12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則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即可撤銷查封,將 A 車返還乙
- B 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甲仍得聲明於 A 車賣得價金不超過 12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請求繼續拍賣
- C 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如發現 A 車上有丙之抵押權 120 萬元,則不得查封 A 車
- D 丙對 A 車之強制執行程序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思路引導 VIP
當標的物之鑑估價額不足清償優先於執行債權人之債權(如本題丙之抵押權 $120$ 萬元)及執行費用時,此情形於法律上稱為「無益執行」。請思考:依據《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有關「無剩餘可能之處置」之規定,法院在逕行撤銷查封前,是否應先踐行特定之通知程序?若債權人甲願意承擔特定之程序風險,法律是否賦予其請求繼續執行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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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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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強制執行法中關於「無益執行」的進階觀念!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查封程序與優先受償權之間的動態關係有深刻的理解。
無益執行之判斷與處置
本題的核心在於強制執行法第 80-1 條(依同法第 113 條規定準用於動產執行)。當執行法院發現 A 車的鑑定價額(100 萬元)低於優先債權(丙的抵押權 120 萬元)加上執行費用時,這在法律上被視為「無益執行」。然而,法律為了保障執行債權人的程序主體地位,並不允許法院逕行撤銷查封(選項 A 錯誤),而必須先詢問債權人的意見。若債權人甲願意承擔風險,依據第 80-1 條第 2 項,甲得聲明在拍賣金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費用時,由其負擔該筆費用,並請求法院繼續執行,這正是選項 (B) 正確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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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益執行之禁止與處理
💡 執行標的無賸餘可能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決定是否負擔費用繼續。
🔗 無益執行處理流程 (強執法 50-1)
- 1 鑑估價額 — 法院發現賣得價金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費用
- 2 通知詢問 — 法院通知債權人,告知預估無賸餘之情形
- 3 債權人選擇 —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未定7日期間;應為『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撤銷查封』
- 4 法律效果 — 有聲明則拍賣;無聲明或不願負擔則撤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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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繼續拍賣後仍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不承受,法院應逕行撤銷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