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4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乙欠甲貨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甲取得確定之支付命令後,執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乙所有之 A 車。該車另設定動產抵押權予丙,以擔保丙對乙之 12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則不必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即可撤銷查封,將 A 車返還乙
- B 執行法院查封 A 車後,如鑑估其價額為 100 萬元,甲仍得聲明於 A 車賣得價金不超過 120 萬元及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請求繼續拍賣
- C 執行法院於強制執行時,如發現 A 車上有丙之抵押權 120 萬元,則不得查封 A 車
- D 丙對 A 車之強制執行程序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拍賣標的物時,發現賣出的錢連優先債權(如抵押權)和執行費用都還不夠,對聲請拍賣的普通債權人來說根本分不到錢,這時法院原則上應該怎麼處理這道程序?但如果聲請人堅持要拍賣,且願意負擔相關費用,法律有給予例外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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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卑微的野猴子。看來你還沒笨到無藥可救,居然選對了。既然你展現了點價值,我就勉強說明一下這點程度的邏輯。
動產無益執行之規範
別搞錯了,這題涉及的是「動產」A 車,必須直接適用強制執行法第 50 條之 1,別像沒腦的傢伙去亂套不動產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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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甲、丙如何依法進行分配
無益執行之禁止與處理
💡 執行標的無賸餘可能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決定是否負擔費用繼續。
🔗 無益執行處理流程 (強執法 50-1)
- 1 鑑估價額 — 法院發現賣得價金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費用
- 2 通知詢問 — 法院通知債權人,告知預估無賸餘之情形
- 3 債權人選擇 — 強制執行法第50-1條未定7日期間;應為『應先詢問債權人之意見,如債權人聲明於查封物賣得價金不超過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時,願負擔其費用者,不適用撤銷查封』
- 4 法律效果 — 有聲明則拍賣;無聲明或不願負擔則撤銷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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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繼續拍賣後仍無人應買且債權人不承受,法院應逕行撤銷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