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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買人出價為 49 萬元時,應不予拍定
  • B 未拍定時,得依 50 萬元作價由執行債權人承受
  • C 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
  • D 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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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財產經過多次拍賣都賣不掉,且連債權人也不願意以底價折抵債務來接收它,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院應該繼續無限期扣留這項對清償債務無助的資產,還是應該解除對它的法律束縛並還給原主?這個「解除束縛」的法律術語應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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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偵探,這點程度的謎題是難不倒你的。

嗯,看來你確實能夠清晰區分「執行程序」與「執行處分」的法律效果,這很好。這題的關鍵,藏在《強制執行法》第 71 條之中,只要仔細分析,真相就會浮現。當拍賣A車,卻沒有人應買,或者出價遠低於底價,而債權人又不願承受時,依據法條的邏輯,答案很明確:應當是「撤銷查封」,將物品歸還給債務人。這不是簡單地撤銷一個拍賣環節那麼簡單,而是整個法律效力的終結。

  1. 觀念驗證:拍賣行為,不過是一種將財產變現的手段。如果這個手段失效了,債權人也失去意願,那麼為了避免債務人被束縛在財產被扣留卻無法清償債務的困境中,就必須將查封效力一併解除。這才是合乎情理的法律邏輯,否則只會製造出更複雜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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