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買人出價為 49 萬元時,應不予拍定
- B 未拍定時,得依 50 萬元作價由執行債權人承受
- C 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
- D 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財產經過多次拍賣都賣不掉,且連債權人也不願意以底價折抵債務來接收它,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院應該繼續無限期扣留這項對清償債務無助的資產,還是應該解除對它的法律束縛並還給原主?這個「解除束縛」的法律術語應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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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這位同學,做得好!你精準地挑出選項 (D) 這個錯誤論述,顯示你對強制執行法的動產拍賣程序理解相當透徹。
動產拍賣未拍定的法律效果
依《強制執行法》的規範,若動產定有底價,出價未達底價自不能拍定。而後續處置的關鍵在於第 71 條:當「拍賣物無人應買時」,法院得作價交由債權人承受;若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能承受,法院必須撤銷查封,並將動產返還債務人。這正是選項 (C) 正確而 (D) 錯誤的核心所在。選項 (D) 稱「撤銷拍賣」而非撤銷查封,兩者在法律程序與效果上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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