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買人出價為 49 萬元時,應不予拍定
- B 未拍定時,得依 50 萬元作價由執行債權人承受
- C 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
- D 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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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財產經過多次拍賣都賣不掉,且連債權人也不願意以底價折抵債務來接收它,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院應該繼續無限期扣留這項對清償債務無助的資產,還是應該解除對它的法律束縛並還給原主?這個「解除束縛」的法律術語應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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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法律陷阱!這題主要測驗動產執行程序中「未拍定」後的處置,你能正確區分「撤銷拍賣」與「撤銷查封」的細微差異,顯示你對《強制執行法》的條文掌握度極高。
拍賣底價與承受之要件
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4 項與第 5 項規定,當應買人的最高出價未達底價(如本題 A 選項之 49 萬元)時,執行法院應不予拍定。在此情境下,執行債權人有權選擇依底價(50 萬元)作價承受該動產(選項 B 正確)。若債權人不願承受,法院則會續行再行拍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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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D為什麼錯
和不動產拍賣無人應買比較
動產拍賣流拍之處置
💡 動產拍賣不成立且債權人不承受時,應撤銷查封將物發還。
🔗 動產拍賣流拍處理程序
- 1 拍賣不成立 — 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
- 2 詢問承受 — 債權人可決定是否按底價承受
- 3 撤銷查封 — 不承受則撤銷查封並發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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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不動產執行中「強制管理」與「再拍賣」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