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執行法院拍賣已查封之 A 車時,已預定拍賣之底價為新臺幣(下同)5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買人出價為 49 萬元時,應不予拍定
- B 未拍定時,得依 50 萬元作價由執行債權人承受
- C 拍賣無人應買,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
- D 未拍定,執行債權人亦不願承受時,應撤銷該動產之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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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財產經過多次拍賣都賣不掉,且連債權人也不願意以底價折抵債務來接收它,從公平正義的角度來看,法院應該繼續無限期扣留這項對清償債務無助的資產,還是應該解除對它的法律束縛並還給原主?這個「解除束縛」的法律術語應稱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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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擇 (A) 顯示你可能誤以為底價在拍賣實務中存有裁量空間。但在動產拍賣中,底價是法律設定的硬性門檻,依《強制執行法》第 70 條第 4 項規定,應買人最高出價若未達底價(如本題的 $49$ 萬元),法院「應不予拍定」。因此 (A) 的敘述完全符合法律規範,並非錯誤選項。
執行終結與撤銷查封之辨析
推導本題的關鍵,在於理解執行程序如何「收尾」。當拍賣未拍定且執行債權人亦不願依《強制執行法》關於債權人承受之規定,以底價($50$ 萬元)作價承受時,程序不能無限期停滯。依同法第 71 條規定,此時執行法院應「撤銷該動產之查封」並將其返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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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D為什麼錯
和不動產拍賣無人應買比較
動產拍賣流拍之處置
💡 動產拍賣不成立且債權人不承受時,應撤銷查封將物發還。
🔗 動產拍賣流拍處理程序
- 1 拍賣不成立 — 無人應買或出價低於底價
- 2 詢問承受 — 債權人可決定是否按底價承受
- 3 撤銷查封 — 不承受則撤銷查封並發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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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比較不動產執行中「強制管理」與「再拍賣」之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