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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有關動產之拍賣與不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拍定人就拍賣物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B 所定底價皆應記載於拍賣公告
  • C 皆以投標方式為之
  • D 皆須預定拍賣物之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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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司法機關主導的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中,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並加速債權之實現,法律對於標的物的品質保障(物之瑕疵擔保)是否有特殊的排除規定?此一法理在動產與不動產的拍賣程序中,其適用原則是否具有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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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拍賣的法律奧秘

恭喜你!這題答對了,代表你對強制執行程序的本質有很棒的理解。我們一起來拆解背後的法律原理吧:

為什麼選項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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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比較動產及不動產之拍賣程序,並附上法條依據
📝 動產與不動產拍賣比較
💡 強制執行程序中之買受人,對拍賣物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比較維度 動產拍賣 VS 不動產拍賣
物之瑕疵擔保 皆無請求權 皆無請求權
底價訂定 原則上不訂 法定必須訂定
公告底價 毋庸記載於公告 應記載於公告
主要法條 強執法第69、70條 強執法第80、81條
💬兩者最大的共通點在於買受人均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但底價與公告規則大不相同。
🧠 記憶技巧:拍賣無瑕疵、動產無底價、不動產必公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動產與不動產均必須預定底價並公告;或混淆『物之瑕疵』與『權利瑕疵』之擔保義務差異。
權利瑕疵擔保 優先購買權 拍賣公告之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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