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0 題
有關動產之拍賣與不動產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拍定人就拍賣物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B 所定底價皆應記載於拍賣公告
- C 皆以投標方式為之
- D 皆須預定拍賣物之底價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司法機關主導的強制執行拍賣程序中,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並加速債權之實現,法律對於標的物的品質保障(物之瑕疵擔保)是否有特殊的排除規定?此一法理在動產與不動產的拍賣程序中,其適用原則是否具有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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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拍賣的法律奧秘
恭喜你!這題答對了,代表你對強制執行程序的本質有很棒的理解。我們一起來拆解背後的法律原理吧:
為什麼選項 (A) 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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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比較動產及不動產之拍賣程序,並附上法條依據
動產與不動產拍賣比較
💡 強制執行程序中之買受人,對拍賣物皆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
| 比較維度 | 動產拍賣 | VS | 不動產拍賣 |
|---|---|---|---|
| 物之瑕疵擔保 | 皆無請求權 | — | 皆無請求權 |
| 底價訂定 | 原則上不訂 | — | 法定必須訂定 |
| 公告底價 | 毋庸記載於公告 | — | 應記載於公告 |
| 主要法條 | 強執法第69、70條 | — | 強執法第80、81條 |
💬兩者最大的共通點在於買受人均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但底價與公告規則大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