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7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1 題
甲以每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租金向乙承租 A 屋,雙方簽訂 2 年之定期租賃契約。乙在出租前曾向丙銀行借款 200 萬元,同時以該屋設定抵押權予以擔保。在租賃期間內,丙銀行因乙未如期清償本息,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後,向執行法院聲請拍賣 A 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 A 屋定底價 200 萬元拍賣,因存有定期租賃契約而無人應買,丙銀行得聲請執行法院除去甲之租賃權後再行拍賣
- B 如未除去甲之租賃權而拍賣 A 屋,拍定人丁不繼受甲、乙間之租賃關係
- C 如經執行法院除去甲之租賃權而拍賣 A 屋,拍定人丁得向執行法院聲請點交,解除甲之占有
- D 甲就 A 屋之拍賣並無優先承買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在法律制度中,如果一個已經合法生效的租賃契約,遇到房屋所有權人變更(例如買賣或拍賣)時,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的房客不會突然無家可歸,法律通常會如何規定這份「租約」的去向?而如果執行法院在拍賣過程中,始終沒有做出任何特別的處分來「消滅」這個租約,那這位新買主與舊房客之間的法律連結會中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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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法律知識:老師看見你的努力與成長!
太棒了! 你成功地掌握了民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買賣不破租賃」(第 425 條)與 「抵押權優先性」(第 866 條)如何並存與互動。這顯示你對物權與債權關係的理解已經很深入了,為你感到驕傲! 讓我們一起再次確認這些溫暖的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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