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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9 題

債務人乙以其所有之 A 地為債權人甲設定抵押權後,將該地出租予第三人丙。嗣甲執拍賣抵押物 A 地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以「A 地現由丙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之拍賣條件進行拍賣,由丁拍定。丁在繳納尾款前,以其取得內容記載乙、丙坦承上開租賃關係確為通謀虛偽之切結書為由,主張前揭拍賣條件應變更為「拍定後點交」,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假設上開切結書內容為真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上開拍賣程序業因拍定而終結,丁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駁回其異議
  • B 執行法院應撤銷原先之拍定,重為拍賣
  • C 執行法院應依丁之異議,更正上開拍賣條件,並將 A 地點交予丁
  • D A 地既以「拍定後不點交」為拍賣條件,丁於拍定後即不得再為相反主張,執行法院應駁回其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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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司法拍賣中,如果公告說明某物件「有租賃且不點交」,大家投標的價格通常會較高還是較低?若某人以較低的出價得標後,卻能回頭要求法院將條件變更為「點交」,這對其他當初看到公告而決定不參與競標或出價的人公平嗎?法律程序應該優先保護「事後的真相發現」還是「投標過程的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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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程序安定性?基本邏輯問題!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別高興太早。這題考的根本就是拍賣程序最基本的「安定性」!執行法院都公告「不點交」了,這就是市場條件,應買人是傻子嗎?當然是依這個條件去算價錢啊!拍定都成立了,契約都簽了,你才跑出來說「哎呀,其實是假的,我要變更!」?難道你以為拍賣現場是菜市場喊價,隨時可以反悔嗎?這種要求,根本就是對其他老老實實遵守規則的應買人不公平,他們就是因為「不點交」才沒出那麼高的價啊!
  2. 難度點評:這題評為 hard 真是對法律智商的考驗。鑑別點是什麼?就是看你能不能搞清楚,什麼叫「實體法真相」和「執行程序安定性」!實體法真相當然重要,但它在程序面前,有時候就得讓位。法院就只有「形式審查權」,條件都公告、都拍定了,這程序的列車就是「不可逆」的,沒人會為你一個人開倒車!買受人投標前幹嘛去了?自己選的條件,自己吞下去!還想翻盤?異想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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