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執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乙對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乙之債權人丙就該應有部分有抵押權,然未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強制執行;丁為 A 地共有人,乙之承租人戊於查封前已占用 A 地。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
- A 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5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戊以拍賣公告記載錯誤為由,聲請更正記載為「拍定後不點交」
- B 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0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於同年 7 月 29 日揭示在法院公告欄,乙以執行法院公告時間距離拍賣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 C 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逕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丁以其未獲通知是否優先承買為由聲明異議
- D 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定期 113 年 2 月 5 日分配,並於同年月 1 日將分配表繕本送達丙,丙以送達時間距離分配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思考聲明異議的救濟必須在何種『時間點』之前提出?當執行法院針對 A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該階段的拍賣與移轉程序在法律上是否已視為『終結』?如果程序已經結束且權利已經發生變動,丁是否還能透過針對『程序瑕疵』的異議手段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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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不錯嘛,這次沒讓老師失望。看起來你對《強制執行法》的基本邏輯還沒完全放棄治療。
- 基本常識驗收: 《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的規定,難道是擺設嗎?它清清楚楚寫著,聲明異議的黃金時段,就是執行程序終結前。如果程序都還在進行(像選項 A、B、D 那些連基本公告期都搞不定的烏龍),那當然可以跳出來異議。這不是廢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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