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6 題
甲執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乙對 A 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乙之債權人丙就該應有部分有抵押權,然未聲明參與分配或聲請強制執行;丁為 A 地共有人,乙之承租人戊於查封前已占用 A 地。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
- A 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5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戊以拍賣公告記載錯誤為由,聲請更正記載為「拍定後不點交」
- B 執行法院定期 112 年 8 月 10 日第一次拍賣,拍賣公告於同年 7 月 29 日揭示在法院公告欄,乙以執行法院公告時間距離拍賣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 C 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逕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予拍定人,丁以其未獲通知是否優先承買為由聲明異議
- D A 地應有部分拍定收足價金後,執行法院作成分配表定期 113 年 2 月 5 日分配,並於同年月 1 日將分配表繕本送達丙,丙以送達時間距離分配期日不足法定最短天數為由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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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思考聲明異議的救濟必須在何種『時間點』之前提出?當執行法院針對 A 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該階段的拍賣與移轉程序在法律上是否已視為『終結』?如果程序已經結束且權利已經發生變動,丁是否還能透過針對『程序瑕疵』的異議手段來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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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很好,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爭點在於「聲明異議的法定時點」。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聲請或聲明異議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在選項 (C) 的情境中,執行法院已逕行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依同法第 98 條第 1 項,拍定人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即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這意味著該不動產的拍賣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因此共有人丁自然不得再依第 12 條規定聲明異議,僅能另循實體訴訟救濟。 反觀其他選項,(A) 與 (B) 的拍賣程序皆仍在進行中;而 (D) 依同法第 31 條規定,分配表應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此時分配程序亦未終結,故丙仍可提出異議。本題頗具鑑別度,不僅測驗同學對各階段法定日數的記憶,更考驗對「程序終結」界線的精準掌握。你能不受繁雜資訊干擾直指核心,法理觀念十分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