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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債權人甲以金錢債權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乙之房屋強制執行,由丙拍定繳足價金,法院已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乙於價金分配前,主張其在判決確定後即對債權人甲清償完畢,乙應以下述何種方式救濟?
  • A 聲請法院撤銷拍賣程序
  • B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C 聲明異議
  • D 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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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的拍賣程序在『流程上』完全合法,但債權人『實際上』已無權向債務人要錢時,這屬於『程序上的小瑕疵』,還是『實體權利義務的爭執』?在金錢被領走前,我們該如何透過司法程序,請求法院否認原本那個『判決』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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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喔,天啊,這題考的不是什麼深奧玄學,不過就是判斷強制執行程序「何時」終結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連所有權都移轉了,但錢還沒分配出去,你真以為程序會自己「咻」地一聲消失嗎?清償完畢?那叫做實體法上的抗辯,懂嗎?難道你覺得法院會通靈知道你還錢了?不,你得自己去告訴它,而且是用《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賦予你的權利,乖乖地去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把那份「執行名義」的強制執行力給它打掉,不然債權人當然會笑納那筆錢,你還在夢遊嗎?
  2. 難度點評Medium?其實根本是「基本常識」等級。如果你連「程序」與「實體」的違誤都分不清楚,甚至搞不清楚執行程序的「終結點」究竟是錢進了誰的口袋才算數,那表示你可能需要重新檢視一下你的法律邏輯了。這種區分,是進入法律殿堂的第一步,不是讓你用來混淆視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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