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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3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8 題

債權人甲以金錢債權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對債務人乙之房屋強制執行,由丙拍定繳足價金,法院已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乙於價金分配前,主張其在判決確定後即對債權人甲清償完畢,乙應以下述何種方式救濟?
  • A 聲請法院撤銷拍賣程序
  • B 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 C 聲明異議
  • D 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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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院的拍賣程序在『流程上』完全合法,但債權人『實際上』已無權向債務人要錢時,這屬於『程序上的小瑕疵』,還是『實體權利義務的爭執』?在金錢被領走前,我們該如何透過司法程序,請求法院否認原本那個『判決』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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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判斷強制執行程序何時終結。雖然房屋所有權已移轉給丙,但在「案款分配給債權人」前,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債務人乙主張「清償完畢」屬實體法上的抗辯事由,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強制執行力,阻止債權人領取該筆金錢。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程序違誤(聲明異議)」與「實體爭執(異議之訴)」之差異,並精確掌握執行程序終結的時間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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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民訴 刑訴 行政訴訟 再審要件 時間點 及相關法條 並與相似概念 如非常上訴比較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執行名義成立後有消滅債權事由,於程序終結前得提起救濟。

🔗 金錢債權執行救濟時間鏈

  1. 1 執行名義成立 — 如確定判決、本票裁定等
  2. 2 異議事由發生 — 判決確定後發生清償、抵銷、免除等
  3. 3 查封、拍賣、換證 — 執行程序進行中,發給證書尚未終結
  4. 4 價金分配/領款前 — 此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的最後救濟期限
  5. 5 程序終結 — 債權人領走錢,程序終結,不得提異議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程序終結後僅能依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救濟
🧠 記憶技巧:名義成、事由生、終結前、提異議。
⚠️ 常見陷阱:常誤認「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或「拍定」即為金錢執行程序之終結,導致誤選聲明異議或撤銷拍賣。
第三人異議之訴 執行程序終結之判斷 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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