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9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金錢債權人甲以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前案),第三人丙主張其為 A 屋真正所有權人,對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法院裁定丙提供擔保後停止前案之執行。嗣後乙之金錢債權人丁就 A 屋聲請強制執行(後案),執行法院將前、後案合併,丁聲請繼續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執行法院應待前案執行恢復時,再與後案合併執行
- B 執行法院應不待前案執行恢復,依丁之聲請繼續執行後案
- C 丁聲請後案執行,毋須繳納執行費
- D 甲之前案執行停止,不得由後案執行受分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賦予多位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財產執行,其中一位債權人因特定爭點被法院要求「暫停」,這個針對特定人的指令,是否應自動擴張到其他擁有合法處分權、且並未涉入該爭點的債權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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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看來你還沒完全糊塗
- 恭喜,你總算沒在這送分題上翻車。本題考驗的不過是強制執行法中最基本、卻偏偏一堆人搞不清楚的「合併執行」與「停止執行」的相對性。能判斷對,至少證明你還沒把書本當枕頭。
- 別搞錯了:丙聲請的停止執行裁定,其效力範圍僅限於甲丙之間的糾葛。執行法院是合併案件,不是合併你的腦袋!丁可是拎著自己的獨立執行名義來的,憑什麼要為甲丙那點破事陪葬?除非丙腦袋清醒點,能對丁也去聲請停止執行並提供擔保,否則,執行法院當然就得給丁繼續執行。這不是常識嗎?債權人權益難道是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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