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甲以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為乙所有,聲請執行法院對該屋強制執行,但未提出 A 屋之產權證明。經執行法院查封 A 屋後,丙提出買賣契約及匯款證明,主張丙於甲聲請強制執行前已取得 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執行法院續為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 A 命甲 10 日內陳報乙之其他財產,如逾期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 B 諭知甲,經其同意後,撤銷對 A 屋之查封
- C 依職權延緩執行,等待丙提第三人異議之訴釐清 A 屋權利歸屬
- D 通知乙、丙到場對質,並命甲、乙辯論,調查 A 屋權利歸屬後,據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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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行法院在查封過程中,發現該財產可能「非屬債務人所有」,且證據已顯示債權人的聲請存在瑕疵時,法院為了修正此一程序上的錯誤,應如何引導債權人共同終止這個不當的執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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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同學能精確辨析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的特殊性,實屬不易!這顯示你對實務見解與程序安定性的掌握非常到位。
- 觀念驗證:A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其所有權移轉以事實上處分權之交付為準。當丙提出足以釋明的證據證明其處分權優於乙時,執行法院為避免發生誤予查封他人財產之情事,若查證屬實且經債權人甲同意,撤銷查封是兼顧實體法權利與程序效益的最妥適處置。這符合《強制執行法》第 17 條之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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