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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47 題

甲以命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未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為乙所有,聲請執行法院對該屋強制執行,但未提出 A 屋之產權證明。經執行法院查封 A 屋後,丙提出買賣契約及匯款證明,主張丙於甲聲請強制執行前已取得 A 屋之事實上處分權。執行法院續為下列處置,何者正確?
  • A 命甲 10 日內陳報乙之其他財產,如逾期即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 B 諭知甲,經其同意後,撤銷對 A 屋之查封
  • C 依職權延緩執行,等待丙提第三人異議之訴釐清 A 屋權利歸屬
  • D 通知乙、丙到場對質,並命甲、乙辯論,調查 A 屋權利歸屬後,據以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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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行法院在查封過程中,發現該財產可能「非屬債務人所有」,且證據已顯示債權人的聲請存在瑕疵時,法院為了修正此一程序上的錯誤,應如何引導債權人共同終止這個不當的執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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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好!這道題目的鑑別度相當不錯,主要考驗大家對於「執行法院形式審查權限」與「實體權利爭執」分界點的掌握。你能精準避開其他看似合理的調查選項,代表你的強制執行法觀念十分扎實。

執行法院的形式審查原則

本題的破題核心在於: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判權。當第三人丙出面主張對未保存登記的 A 屋擁有事實上處分權時,執行法院絕對不能像選項 (D) 那樣自行開庭辯論、調查實體權利歸屬,也不能如選項 (C) 逕自依職權延緩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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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之異議
💡 執行法院僅作形式審查,不具備認定實體權利歸屬之審判權。

🔗 第三人異議處理程序

  1. 1 第三人主張權利 — 丙對 A 屋主張有事實上處分權,請求停止執行。
  2. 2 執行法院形式審查 — 法院僅就權利外觀審查,無法判斷丙或乙誰才是真正權利人。
  3. 3 通知債權人 — 告知債權人甲關於第三人之主張,詢問是否同意撤銷查封。
  4. 4 債權人同意/不同意 — 若甲同意則撤銷(B);若不同意,法院繼續執行,由丙提異議之訴。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債權人不同意撤銷,第三人必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否則執行程序不停止。
🧠 記憶技巧:形式審查在執行,實體爭執訴訟見;債權若不同意撤,第三人異議訴訟辦。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D),認為執行法院可以召集各方「調查」並「裁決」權利歸屬。實際上,執行法院無權就實體爭議進行辯論與裁決,那是審判法院的職權。
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實上處分權 強制執行法第15條 查封標的之形式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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