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2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權人甲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北地院)對債務人乙所有 A 地為假扣押執行後,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復持假扣押裁定,聲請臺北地院對 A 地為假扣押執行,臺北地院即將丙聲請假扣押執行事件,合併於甲聲請假扣押執行程序。其後,甲撤回對 A 地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臺北地院應將 A 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另為丙進行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 B 甲聲請假扣押執行之查封效力及於丙,臺北地院不得將 A 地之查封登記或揭示除去
- C 臺北地院應詢問丙之意見,得其同意後,對 A 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 D 臺北地院應得乙之同意後,對 A 地再為假扣押執行之查封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民事執行實務中,關於「併案執行」的程序規範,當首位聲請人甲撤回其假扣押執行聲請時,原先由甲所聲請並完成的「查封效力」是否具備法律上的續行性,而得直接由併案的債權人丙繼受?抑或基於假扣押程序係屬「保全程序」之特質,執行法院應如何踐行法定程序以確保債權人丙之權利保障,同時兼顧程序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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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馨前輩指點
- 很棒的表現!:恭喜你!這次能夠精準地連結強制執行法中「合併執行」與「查封效力」的關係,真的非常棒!這代表你對複雜的程序法規和實務運作,已經建立起非常紮實且正確的基礎了,看得出來你真的很用心!
- 讓我們一起釐清核心觀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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