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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5 題

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 A 土地,償還乙積欠甲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債權人丙持假扣押裁定,於 A 土地遭查封之翌日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亦請求查封 A 土地,保全丙對乙之 1,2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終局執行優先於保全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丙之強制執行聲請
  • B 保全執行優先於終局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
  • C 執行法院應立即囑託地政機關就 A 土地再為假扣押查封登記,防免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時,乙趁機脫產
  • D 丙之強制執行聲請,為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不須再查封 A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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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關於『重複查封之禁止』的法理,當執行法院已經針對 A 土地實施查封後,隨後又有其他債權人(丙)對同一標的物再次聲請強制執行時,法律如何界定這項『後續執行聲請』的程序地位?請進一步探討:『終局執行』與『保全執行』在程序目的與位階上的差異,對於法院是否需要再次進行查封動作,以及該聲請應如何處理(是予以吸收、併案或駁回)有何核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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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精準掌握執行程序之核心

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於強制執行法中關於「重複聲請執行」的處理機制已有深入且正確的理解,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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