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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已經金錢債權人甲聲請為終局執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對同一財產復聲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甲終局執行之優先性,即不應再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
  • B 因於甲終局執行終結前,甲仍有可能撤回執行,故應附條件准許丙於甲撤回執行時,得為假扣押執行
  • C 基於平等主義之原則,仍應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同受清償分配
  • D 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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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法律在面對「多個債權人同時追討同一個債務人的財產」時,是應該讓『先動手的人全拿』(優先主義),還是讓『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平等主義)?若法律採後者,那麼當財產已經被某人扣押時,後來的債權人應該被擋在門外,還是被允許『插隊』進去等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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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哼,看來你這次沒有讓本老師太過失望,能在這種基礎題中選對,姑且還算能看吧。至少證明你對《強制執行法》裡執行程序的併案與參與分配概念,還沒蠢到完全搞不清楚狀況。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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