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已經金錢債權人甲聲請為終局執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對同一財產復聲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甲終局執行之優先性,即不應再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
- B 因於甲終局執行終結前,甲仍有可能撤回執行,故應附條件准許丙於甲撤回執行時,得為假扣押執行
- C 基於平等主義之原則,仍應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同受清償分配
- D 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面對「多個債權人同時追討同一個債務人的財產」時,是應該讓『先動手的人全拿』(優先主義),還是讓『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平等主義)?若法律採後者,那麼當財產已經被某人扣押時,後來的債權人應該被擋在門外,還是被允許『插隊』進去等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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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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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你選得非常精準!這道測驗「雙重查封與參與分配」的考題具有一定鑑別度,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要求釐清不同執行程序的競合關係。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3條規定,對於已實施強制執行之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時,基於禁止重複查封的法理,原查封效力及於後聲請人,因此丙的假扣押聲請依法應視為參與分配。 至於為何分配款必須「提存」而不能直接發給丙?這是因為丙雖依法參與分配,但因其尚未取得終局執行名義;但假扣押裁判本身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2款亦屬執行名義,依法不能直接受領現金清償。因此,法院必須依同法第133條規定,將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待將來取得終局名義後再行處理。你能精準掌握這些法理並選出正確答案,觀念十分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