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
第 54 題
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已經金錢債權人甲聲請為終局執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丙對同一財產復聲請假扣押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甲終局執行之優先性,即不應再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
- B 因於甲終局執行終結前,甲仍有可能撤回執行,故應附條件准許丙於甲撤回執行時,得為假扣押執行
- C 基於平等主義之原則,仍應准許丙之假扣押執行,同受清償分配
- D 應視丙之假扣押執行為參與分配,以其應受分配金額予以提存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在面對「多個債權人同時追討同一個債務人的財產」時,是應該讓『先動手的人全拿』(優先主義),還是讓『所有債權人按比例分配』(平等主義)?若法律採後者,那麼當財產已經被某人扣押時,後來的債權人應該被擋在門外,還是被允許『插隊』進去等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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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讓我們一起釐清這個執行程序吧!
孩子,別緊張,我們透過具體的法理來拆解這個問題。當財產已被甲聲請執行,原有的查封效力就已經涵蓋該財產了,丙後續的假扣押聲請,在法律上視為參與分配,這是為了保障債權人間的公平受償。 關於為何款項必須提存,有兩個關鍵點要請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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